卖盲盒是假,搞传销是真!
购买盲盒后
次日转卖就能获利4%
看似轻松的赚钱捷径
实则是精心设计的传销陷阱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刘某经段某介绍,下载了聊天软件“聊某圈”APP。该APP以群聊作为“店铺”载体,群内设置“会员-店长-出局店长”的组织架构。其运作模式为:会员注册专属链接用于收付款,参与群内接龙即可购买“精品盲盒”,次日可将该盲盒加价4%转售,以此循环获利。经查,上述“精品盲盒”均为虚假商品,无任何实物对应。
2023年11月,在段某的指导下,刘某成立名为“钰某店”的传销群,由刘某担任店长、段某担任出局店长。具体操作流程为:刘某收取会员缴纳的2.5%上架费后,扣除推荐人0.5%的推荐费及自身0.5%的店长服务费,剩余1.5%的费用转至出局店长段某账户。2024年5月,“钰某店”因拉不到更多的人进群,无法维持运作。
经鉴定确认,“钰某店”团队会员为刘某,上级为段某,团队人数为98人,会员直推佣金为7380.52元,推荐费尚未提现总余额376442.87元,会员总入门费为807876元,会员购买商品总交易金额为2039214元,会员出售商品总交易金额为2109956元。
2025年4月,段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情节认定,被告人段某虽主动到案,但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自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地位及作用,在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仍未如实交代,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段某后期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传销活动通常具备三大主要特征,结合本案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入门费”特征,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参与者需完成实名注册会员,且必须通过购买“精品盲盒”(虚假商品)的方式获得参与传销活动的资格;二是“拉人头”特征,即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核心依据,本案中体现为参与者通过发展新会员可获取推广奖励及层级提成;三是“层级计酬”特征,即奖励机制建立在明确的人员层级架构之上,上级报酬依赖下线的业绩给付,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形成了“会员-店长-出局店长”的清晰层级关系,并以下级团队的发展人数、充值金额等作为依据进行层级计酬。
鹏法君提醒:传销活动是危害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会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请广大市民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认清传销“高额回报”“熟人介绍”等虚假外衣下的诈骗本质,不轻信不实承诺,不随意缴纳各类不明费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活动。若发现身边存在疑似传销的违法活动,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盐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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