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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挂靠广东康力搞网络传销 涉案金额达1.7亿

2013-07-30 15:02󰄲1 󰋇 24681 次

短短10个月的时间,一网络传销团伙通过创建的“向日葵传销系统”,招揽3.1万人次购买产品,累计涉案金额达到1.7亿元。近日,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赖某、方某、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至一万元不等。

今年48岁的黄某是广东省韶关市人,2011年6月,他发现一个叫“旅游快车”的传销体系,通过考察,其认为有发展空间,即借鉴“旅游快车”,作一些改动后更名为“向日葵”系统。为了使人们确信该传销系统的合法性,同年8月,他找到有直销执照的广东康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力公司)董事长许某(另案处理)商谈“合作”事宜。许某认为有利可图,便与黄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康力公司授权黄某成立“康力电子商务团购事业部”,由其出任总监,独立开拓康力向日葵系统市场,资金由其投入,向日葵系统向康力公司上交营业额的8%;由该公司提供货源。同年8月,挂靠该医药公司的向日葵系统正式营业,其营销模式是:新人花4990元购买“向日葵”体系1份产品后,成为会员,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如果再推销2份产品就可以入由7个会员组成的A组(或A区),并由最先完成2份产品推销任务的会员担任组长,在组长的带领下,共同完成8份产品的推销任务,这时组长脱离A组进入B组(或者B区),并领取5000元奖金,其余6名组员与新发展的8个会员,组成2个A组,按照原来的模式继续运行;从A组出来的8个A组组长组成一个B组,并由最先培养出2个A组组长担任B组组长。B组组员共同培养出8个新A组组长后,B组组长脱离本组,进入新的B组(或者跟在原组的最后一位继续排队),并领取9万元的奖金;按此模式不断发展下线,不断增加新会员,不断地从新发展的会员中获取利益,所得利益由已经设计好的电脑程序自动计算。

营业后仅仅7个月时间,黄某及其团队就招揽了1.9万人次购买产品,涉案金额达1亿元。2012年3月8日黄某考虑到“向日葵”系统发展太快,销售额太大,风险增大,为规避风险。黄某将“向日葵”系统交给康力公司经营,经营成本由康力公司承担,黄某及原“向日葵”系统团队人员坐收销售额18%的提成。“向日葵”系统在康力公司经营期间,销售金额约7000万元。

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9日,赖某、方某、蒋某等人先后在“向日葵”系统购买产品成为会员,之后积极发展下线。

从向日葵系统运行之日起至案发时,黄某从中获利2000多万元,赖某从中获利100多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1000多万元、赖某退出赃款30万元、方某退出赃款8万元、蒋某退出赃款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赖振球用赃款购买的帕萨特小桥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赖某、方某、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赖某、方某、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提出犯意,是向日葵系统传销体系的最高领导,获取非法利益最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赖某、方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赖某、方某、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符合缓刑条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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