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网 󰊯 新闻资讯 󰊯 打传前线 󰊯 正文

上海二中院法官详析家帝豪系列案 为何认定为传销

2014-06-23 08:48    来源:人民法院报󰄲0 󰋇 14749 次

  家帝豪系列传销案涉及一家被告单位——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95名被告人。被告人中有11人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另外84人系在家帝豪公司组织、领导的传销犯罪活动中起关键作用,发展人数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代理商。就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斌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家帝豪公司、曹建华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一直坚称家帝豪公司开展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何斌说,所谓“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法院审理查明,家帝豪公司从事的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而非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相关证据证实,家帝豪公司要求参加者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方可取得代理商资格,各代理商之间按照加盟的先后顺序形成了上下线关系,家帝豪公司则根据下线发展每一名代理商来确定上线的返利金额,并主要通过一级代理商代为发放返利,返利金额也相对固定。这种以发展人员数量获得固定回报的返利模式与单纯以商品销售业绩为依据的不确定返利模式具有本质区别,且家帝豪公司并不以推销商品为主要目的,不可能按销售业绩计算报酬,因此家帝豪公司实施的传销活动不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012年初,家帝豪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完成招商任务,允许代理商退出,这是否影响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此,何斌认为,家帝豪公司在2012年初确实发布公告称已经完成招商任务,代理商也可以退出。但之后,家帝豪公司又以发展“联盟商户(联盟商家)”等名义,让代理商继续发展他人加盟,只是后来由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才使家帝豪公司继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得逞。即使家帝豪公司宣称已经停止招募代理商和允许代理商退出等,也不能改变其已经通过不断发展代理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事实。所以,不能以家帝豪公司宣称终止招募代理商,允许代理商退出等为由否定其行为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性质。

  法院作出判决的被告人中既有在家帝豪公司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又有参与传销活动的其他代理商,为何将他们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何斌说,在家帝豪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市场部经理、财务总监、结算部主管等职务的曹建华、杨文斌、项萍等11人分别作为家帝豪公司传销活动的发起者、操纵者、管理者,分别承担了决策、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他们应当分别以家帝豪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法院判决的84名代理商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他们属于对家帝豪公司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依法也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看点■

  这样的“消费养老”是否利国利民

  从法院一开始审理家帝豪系列传销案以来,曹建华等被告人就以“消费养老”这个概念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也有少数参与家帝豪公司犯罪活动的人员提出“消费养老、利国利民”的口号,为曹建华等犯罪分子鸣冤叫屈。

  对此,上海二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何斌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何斌说,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费养老”项目,就是让消费者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保健产品,并许诺在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消费者可以获得丰厚回报。但是从案发后的审计报告看,就家帝豪公司自身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经济实力等方面而言,这种许诺是无法兑现的。

  据介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曾接受家帝豪公司委托对“消费养老”模式进行研讨,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该“消费养老”计划具有给付能力不足等风险,一旦出现难以偿付的风险,就有可能与非法集资行为相联系而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法律及政策风险。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与家帝豪公司就代理商参加“消费养老”所得的养老金签订过一份保单,但后因家帝豪公司对外宣传与事实不符,泰康公司撤销了保单。但是,家帝豪公司没有将“消费养老”模式中存在给付能力不足、向保险公司投保被退保等社会公众最为关心、最为核心的实情告知社会公众。

  何斌说,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消费养老”项目本身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风险性,但这个项目本身不是传销活动,检察机关也没有将该“消费养老”项目指控为传销犯罪活动,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家帝豪公司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2亿余元中并不包括家帝豪公司就“消费养老”项目收取的资金。现在曹建华等人将被法院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与“消费养老”项目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在混淆视听。“消费养老”只是曹建华等人掩盖其传销犯罪活动的一个噱头,是用来扩大宣传,吸引更多人参加传销活动,从而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一种工具。这个噱头及其掩盖之下的传销犯罪活动不可能是“利国利民”的。

  另外,从家帝豪公司收取资金后的走向看,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的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市场部经理项萍获取分成2400余万元、市场部副经理方伯年获取700余万元,众多代理商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截至本案案发之时,家帝豪公司和曹建华等人账户内仅剩2.8亿余元,已呈资金链断裂之势,一旦家帝豪公司众多底层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运营将难以为继。显然,家帝豪公司实施了骗取财物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已有[0]条评论,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