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条例》九年之痒 探讨法律与实践中的那些脱节
热直销网快讯:2014年9月23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直销座谈会,就完善直销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业发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关于开展直销行业规范发展法律法规问题研究的通知》精神。
这一时间节点,距离200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发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已经九年了。
九年,行业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九年,企业、直销人在用自己的行为不断为行业正名;九年间,行业对于两部《条例》修订的呼声从未停歇过。而今,这一呼声是否到了给予应答的时候,很多人都给予了莫大的关注。我们亦不例外。姑且,让我们一起分析直销立法走过的这九年,立法与现实的那些事儿,看看《条例》的九年之痒到底有哪些?
法律中的直销
如今,很多人提起直销,依旧辨识不清其具体的概念。那么,到底“什么是直销”呢?这个问题尽管在国际上经过了将近一百年的理论研究和市场实践,已经没有太多的歧义。但在中国,它却是一个需要清晰解决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历史中,不同的人对直销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其中,理论研究界对于“直销是什么”的回答是一个版本;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管者对于“直销是什么”的回答又是一个版本;而中国直销行业的企业界在直销的实践活动中,对于“直销是什么”的回答则又是另外一个版本。
在《直销管理条例》中,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得到了完整阐述。其具体内容就是:所谓直销,指的是直销企业通过签署合同雇佣无底薪销售人员,在固定地点之外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营销行为。在这个表述之外,目前中国的其他商业法律中,还没有出现对于直销概念的基本定义。因此,这个概念,尽管只是直销行政法规中对于直销的解读,但它还是可以确认为中国法律对于直销的准确界定,而且是唯一的,所以,它代表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
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这个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我们到底如何去理解?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胡远江表示,可以从三个关键点来入手:第一,它符合营销学上狭义直销的基本概念,强调了人作为渠道与推广主体;第二,它符合国际直销的基本概念,但是和国际直销又有区别,它没有明确其多层次性质,而是更加倾向于单层次销售行为;第三,直销的行为发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是经过批准的直销企业才能开展直销这种行为,而没有获得批准可以从事直销的企业,则不能开展直销,这就把营销学上的企业自主选择营销方式变为了一种行政许可下的垄断权益。
对于这个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客观地讲,它定义非常明确,从基础层面上解决了国际直销的营销学内容,但是留下了市场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多层次原则的模糊性。值得肯定的是,这种界定,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不给“金字塔销售”行为留下骚扰空间,是为了中国直销行 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事实上也为国际直销的实践行为带来很多矛盾和两层皮的现象。这就是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之基本解读。
实践中的直销
按照常规的状况去理解,既然中国有了法律上对于直销的基本定义,直销在中国的实践活动,便也只能按照法律的界定去开展了。但是,问题的复杂性恰好在这里,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个心照不宣的直销概念,这就是中国直销的实践概念。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呢?笔者认为关键原因就在于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与国际直销对接中部分内容的模糊。这个内容就是国际直销中的多层次问题。在中国直销的法律界定中,没有明确国际直销的多层次特征,而是表现出对于单层次的全面认同。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出中国直销实践概念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
那么,到底什么是中国直销的实践概念呢?通俗一点讲,它就是国际直销在中国的全面实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标志:第一,它继承了国际直销的营销学内容体系,即表现为狭义的人员直销;第二,它继承了国际直销的多层次营销内容体系,从而使多层次营销团队建设和收益计算模式与国际直销一脉相承。这一中国直销的实践概念,尽管和中国直销的法律概念有一定程度的不同,但目前在行业实践中已经获默认,并且成为行业现实。因此,在目前讨论和研究中国直销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它必须建立在中国直销的实践概念之上,而非单纯的法律概念。尽管中国直销在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加注重中国国情,和国际直销刻意保持了阶段性的距离,但是,中国直销的实践早已突破了这种距离,并保持了和国际直销的接轨。
脱节的那九年
众所周知,现行的直销条例是2005年颁布的,当时基于传销活动非常猖獗,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恶性影响,所以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时至今日,这两个条例对于实际实行确实存在一些脱节问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对此,胡远江表示: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不允许团队计酬,而实际上,几乎每家获牌企业都在进行团队计酬,可以说这一点是现行法规和实际运行中最大的脱节之处;二、现行法规对运行直销制定了区域限制的政策,只允许获牌企业在其获得批准的区域内进行直销运作,但实际情况是不管企业的获牌区域是在某一个省还是某一个市,它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直销的;三、法律规定直销产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并且规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五大类产品可以用于直销,但实际上,直销企业现在所销售的产品中,有一部分是获得审批的产品,一部分是没有获得审批的,甚至还有一些产品根本就不包含在这五大类;四、我国法规要求直销企业需要完整的信息披露,比如直销培训师、直销员信息等,并对此做出了诸多要求。但根据我对商务部网站信息和获批直企信息的研究发现 ,企业所提报的从事直销的人员数量存在差异,而且有些直销培训师和直销员的资质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一系列的“脱节”问题,在过去的九年中,尽管企业、经销商都积极地规范行为,但这些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如今,九年后,“立法修订”被提及,很多人也都表达了近乎一致的意见:目前的《条例》是肯定需要修改的。
“我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肯定需要修改和完善。当然,每部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有其制定的特定历史时期,在当初那个时期,政府为了集中解决一些核心问题,制定了这两部法规,这与当时行业的发展是相适宜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的发展,时间变了,地点变了,行业状况变了,管理的团队变了,这个时候法律的及时修正和完善就是必然的了,否则就要落后于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引发法律和实际运行两层皮、法律和监管执法两层皮的现象,这样的话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也有损于立法的初衷。”胡远江如是表达了他自己的看法。
- 直销,直销《条例》
- 文章链接:http://www.hotds.com/news/html/12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