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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中国直销管理条例终于要修改了

2014-12-18 08:32    来源:道道网󰄲0 󰋇 23050 次
近日,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商务部正开会在重点讨论关于直销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其中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已经出炉。与2006年9月20日发布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案在时效、维护权益细则等方面有更加全面的规定。详情如下:

一、关于服务网点的备案:

1、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服务范围、市场需求等情况,设立合理数量的服务网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直辖县级地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直辖县级地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区别:

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2、新修订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3、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变更服务网点数量和服务网点信息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别:

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但是,对于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变更直销区域,并无要求及时更新的规定。

二、关于服务规范:

1、新修订案规定: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直销产品的咨询和退换货服务;

  (二)提供直销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三)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四)其他与直销经营相关的服务。

同时,对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也有规定:每天营业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三、关于法律责任:

1、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提供的服务,以及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直销员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直销员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赔偿损失。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2)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换货和退货的,退回产品的运费由消费者、直销员承担;直销企业与直销员、消费者之间,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直销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办理退换货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4)服务网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消费者、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承担消费者、直销员支出的交通费、运费等合理费用。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对于直销产品退换货机制均无明确规定,每个直销企业在特定的时间内允许产品退换货,并无关于拒绝退换货的惩罚规定。

2、新修订案规定:

(1)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以及增减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直销企业设立的服务网点,未遵循设立标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该服务网点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撤销备案。

(3)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未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服务网点每天营业时间不达标,未遵守服务网点服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4)直销企业未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直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区别:

违反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现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现有的《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暂未出炉,但是,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对于直销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则化、明确化,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满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有法可依,是直销行业的一大进步。除此之外,商务部对于直销产品、经营模式也正在商讨,未来关于《直销管理条例》的全方案修改,或将直销行业推动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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