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查处蒋某违法传销案 当事人采用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奖励制度发展会员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对从事传销的当事人蒋维敏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3571.38元,对其罚款11万元。
今年4月8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宽城区一居民楼内有人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场所由当事人蒋维敏经营,主要从事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家庭连锁超市产品的推广,发展人员成为会员,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特征,涉嫌传销。
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明,蒋维敏自2014年12月以来,利用租住的房屋和互联网QT语音平台,以经营超市为掩护,采用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奖励制度,通过产品推广、制度讲解等方式,介绍发展润和会员。会员之间通过排网形成上下线的网络关系,实行团队计酬的方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介绍发展会员22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介绍发展人数达22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传销行为,且情节严重。该局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重处理。
今年4月8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宽城区一居民楼内有人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场所由当事人蒋维敏经营,主要从事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家庭连锁超市产品的推广,发展人员成为会员,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特征,涉嫌传销。
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明,蒋维敏自2014年12月以来,利用租住的房屋和互联网QT语音平台,以经营超市为掩护,采用广东润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奖励制度,通过产品推广、制度讲解等方式,介绍发展润和会员。会员之间通过排网形成上下线的网络关系,实行团队计酬的方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介绍发展会员22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介绍发展人数达22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传销行为,且情节严重。该局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重处理。
- 传销案,润和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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