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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心未来商业模式为什么不构成传销罪

2019-10-30 14:22    来源:销猫新零售󰄲0 󰋇 35424 次
编者按:“心未来互联平台”是由杨杰、景静等人于2015年6月26日,总部设在石家庄市植物园街普天大厦。他们承诺加入会员到指定销售点消费可全部报销,将会员划分为七个等级,每个等级设置购买商品单价限额,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上层会员可获下线会员收益的手段,吸引大量公众加入成为会员,形成层级,积蓄巨大资金池。截止2016年9月,该“平台”成立仅一年三个月,合格以上会员已达159万,在涉及全国除西藏外的27个省份成立商务会馆344家,易货仓256家,需求专卖店5409家。
“心未来互联平台”以E币为杠杆,利用提现授权、实体货币与虚拟货币1:1搭配,达到会员有限提现和消费,公司无限占有,做到对资金池的控制。但公司盈利点模糊,对外宣传的广告费、股权分红、会员卡费等盈利模式均涉嫌虚假宣传,其会员消费百分百报销和上层会员提成返利资金、经营费用等,均来源于新加入会员缴纳的购物款等。
2016年9月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集中开展打击“心未来互联平台”涉嫌传销的专项行动,先后将杨杰、杨才、景静、张彦立、白雪莲等3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18年1月8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中的1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杰、杨才、景静、张彦立、白雪莲、李亚迪、刘格等19人站上了被告席;2019年10月21日,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陈有西按:《刑法》作为犯罪进行打击的传销活动,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诈骗犯罪,是以传销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传销诈骗犯罪行为。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商业欺诈骗取钱财。如果没有骗取入门费和骗取物无所值的货款,而是分享商业利润,就不可能构成传销。侵犯的对象,主要三个:一是市场秩序;二是消费者被骗;三是入门会员被骗。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是刑法所打击的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河北石家庄心未来电商平台,完全不符合刑法、司法解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的特征,不能作为传销犯罪处理。


杨杰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陈有西 律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从左至右:李耀辉、周晓凤、陈有西、翟呈群、王军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心未来互联平台”理事长杨杰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陈有西律师担任其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简称“本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贵院严格依法、稳妥得当审理本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研究、采纳。
本律师认为,石家庄新华法院的原判,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基本定罪证据不具备,法律理解上严重违背事实真相,没有认真听取律师各项辩护意见,没有坚持以法庭为中心的理念,丧失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基本法律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经不起社会的审视和历史的检验,是一份很容易审查发现错误的判决。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和实事求是精神,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二审法庭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纠正错判。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清
第二部分  一审据以判决的证据严重不足
第三部分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传销犯罪
第四部分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
第五部分 排除案外因素干扰,依法判决无罪或发回重审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清


一审中,由于本案的先入为主、否定这个商业平台合法性进行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本案并没有客观还原事实,也没有充分听取杨杰等上诉人的无罪辩解,导致很多事实没有查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还由于罪名的不确定和变化,罪状的组织也有变迁。最后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构成要件的事实,也没有完全查明。具体如下:
一、心未来平台商业模式是否盈利,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平台收入来源于会员的预先储值,平台的存在、维持和发展直接取决定于新会员的加入和储值消费资金,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将一个能够盈利、维持经营、产生利润的模式,仅根据“百分百返利”就认定其是投机者的“投资返利”。
二、对杨杰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事实认定错误。
1、杨杰在2000年至2013年一直在晋州市公安局工作,期间还担任刑警队长,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2、家庭稳定正常生活,没有以犯罪手法去赚钱的必要。3、杨杰辞职之后,抵押家产并四处筹款创业,夫妻都进入这个平台,破釜沉舟创业,不符合掠夺性进行传销短期行为的基本心理状态。
杨杰2016年9月23日(p41)的笔录中,明确说:“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创新模式的创业行为,从创建平台之初,我请教了相关的经济和法律专家,在平台上组建了法务部门,我们一直在本着真实、自愿、踏实创业的原则在工作。”此外,在同日的另一份笔录中(p43),其提到“我的想法有两点:一是在看守所,我积极、真实、准确地配合你们的讯问工作;二是关于心未来互联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正在完善、解决,至于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罪名,是我不想看到的,我创建平台的初衷也没有想要去犯罪,我希望你们尽快全面真实准确的调查完案情,相信政府正确处理我所创建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事情”。上述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杨杰创建平台的初衷是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希望借助互联网,并尽自己的力量去改造传统商品的销售模式,让市场参与者互利共赢。同时,为了规避风险,杨杰还请教了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并在北京大学担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课题组组长,还在平台组织法务部门,查处平台各类不诚信行为。因此,杨杰根本没有想组织领导传销。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三、对各被告人(上诉人)地位和作用,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P49)针对一审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做了认定,但不清楚,有的因为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和未起诉,而完全认定错误。
传销是组织化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了必须是最高层的组织者,直接参与策划、共谋、设计、决策、指使的核心成员,能够作为组织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组织卖淫罪中,另外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不但组织领导者,协助组织的人也构成犯罪。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协助组织传销罪”。即帮助的、协助的、贯彻公司和董事长总经理的要求意图进行行为的,没有自己的直接传销所得的人,不能定性为构成本罪。本案19人起诉1人在逃,共20人都被定性为“组织领导者”,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设计模式、组织运营、指挥企业模式实施的,只有一个人杨杰。其他人都是按照模式要求的执行者,没有主动权,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共谋,没有指挥整个平台的权力。杨才不是平台董事长,不是股东,只是一个帮助设计模式的建议者。景静不是平台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只是一个家属和供应链的协助人事管理者;白雪莲、张彦立、刘俊荣、刘秋亮等其他人,都不是同杨杰同级共谋的组织领导者,是被公司要求进行某一项具体工作的人,性质上根本定不上组织和领导。完全是公安机关为了扩大战果,而拼凑出来的20人的“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团伙。除了杨杰,其他的19人,至多只是执行、协助、帮助杨杰运营心未来的人。而协助、帮助,都构不成本罪。法庭调查中,这些人和他们的律师,全部否认自己的“组织领导”地位和定性,都认为自己只是执行者。而这19位一旦排除本罪,杨杰的犯罪性质更能回到本来面目,没有组织传销,只有组织合法的互联网商业平台的经营。
四、对下属持股公司的杨杰出资没有查明。
一审判决(P34)认定,杨杰对河北善佑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1%没有出资,一审开庭时,杨杰当庭声明实际是有出资的,对其他的子公司也有出资。
五、对会员的级别性质,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P47)认定“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事实认定错误。
传销的层级概念,是有隶属关系,有领导与被领导、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会员关系。而本案的级别,是指消费的优惠等级,不是层级,所有会员没有隶属关系。只是一级直接同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互相都是平等的。根本不是传销。会员级别的提升,是根据消费信用,和会员在平台的劳动量进行晋级,带来的好处只是销售行为中的便利和优惠。没有根据会员发展来实现会员级别提升。
六、经营额、盈亏额、盈亏会员数、损失金额,事实认定不清。这部分详见一审时针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
七、虚构经营项目和盈利前景、诱编供应商,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P48)认定,“平台的商品根本而言成为道具,主要在于商品是其获取‘百分百返利’的手段”,事实认定错误。即认定公诉机关所谓虚构经营项目的指控。但一审经过法庭质证,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证据。而对模式的盈利前景,并非虚构,是确实存在的科学测算。
八、损失额和杨杰等人有无非法所得,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P53)认定,“杨杰等人多名被告人各自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案中非法传销行为造成众多会员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均缺乏进一步证据确凿证实,暂无法认定”。
传销是扰乱市场的犯罪,虽然不要求有具体的犯罪所得的查清,但是所有的逐利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多少和获利多少,仍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本案真相却不支持指控的观点。
心未来平台没有挥霍财产,资金基本用于给会员回报返利。在互联网传销案件中,传销平台在获得巨额的现金流后,往往会将资金挪用于炒股、投资,或以赌博、高消费等方式进行肆意挥霍,而只将少部分资金用于客户返利,该情形也是认定相关互联网平台存在骗取财物行为的重要客观依据。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的统计数据,心未来平台尚有流动资金及未收回理财产品价值近3千万元(p77),个人会员及企业会员总亏损金额大约2亿余元,而心未来平台资金流入共计23亿余元(p76)。根据上述数据可以计算出心未来平台截止2017年2月(鉴定委托日),总亏损金额在1亿7千万左右,相对于流入资金只占7%。因此,杨杰等人没有将资金以高消费等方式进行挥霍,且平台在公益事业的投入大约有1亿元,此外大部分资金均用于会员返利,这也是心未来平台区别于其他传销平台的重要特征。
杨杰一家生活简朴,没有挥霍。心未来平台创建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蓬勃发展,不仅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平台每天也产生了巨额的现金流,但杨杰及家人都依然保持着简朴的生活习惯,住着原来的老房子,也没有将平台资金挥霍或挪作他用,杨杰妻子景静为了一同创业也辞去了中石化的工作,这些事实都可以反映出杨杰本人是真心创业,长久经营发展的,不是掠夺性传销,骗取财物、危害社会。
九、杨才等人支付的9700余万问题,事实认定不清。
《起诉书》第17页指控杨才、刘秋亮、荣淑珍等人从平台取走9768万。经过法庭质证调查,只有杨才的5000万用于平台的暂支,300万已经为购买平台奖励会员所用的手表款,4700万已经汇还平台。并没有擅自支走用于个人。
综上,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财务数据等事实,均不同程度认定错误或不清。有些错误认定并不是误解导致,而是因为先入为主需要,为了强行定罪,故意进行错误认定。


第二部分  一审据以判决的证据严重不足


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诉人构成传销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有些甚至是无罪证据。具体如下:
一、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合法性。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于2017年1月26日,委托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心未来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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