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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法商透视“李佳琦们”直播卖货的风险

2020-05-15 09:14    来源:法商领道󰄲0 󰋇 37450 次

罗永浩抖音首秀,三小时营销额超过1.1亿元;“带货女王”薇娅在直播间卖出了4000万元的火箭发射服务;央视主播朱广权隔空连麦李佳琦,“小猪佩琦”组合吸引了1091万人线上围观……疫情期间加速发展起来的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非接触销售场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其中。任何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或者经济形态在发展成熟之前都必然经历一段混乱时期,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更须注意其中暗藏的法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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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卖货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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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电商的全过程中,共存在五个主体:供货商,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带货主播,观众(潜在消费者)。每一个主体在一场以卖货为主要目的的直播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监管体系以及直播实质,《电子商务法》和《广告法》在对直播电商的规制中处于较为核心的地位。



(一)

《电子商务法》视角下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中根据提供服务与产品内容的不同将涉及主体区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见在直播活动中供货商 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侧重于对消费者负责,根据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必要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且应当全面准确地披露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不可以有刷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电商平台,电商平台的责任更侧重于对消费者的数据保护和对电商市场的监管。电商平台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对违规的供货商应采取必要措施管理,否则依法与违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也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的评论,要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于竞价广告应当显著标记为“广告”。同时,对于自营商品,应当以显著标识标记。


(二)

《广告法》视角下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从《广告法》的角度,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几个不同法律身份。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直播活动中供货商就是广告主,广告主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而让带货的主播对产品进行适度的推广。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播带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带货主播及其团队已经担任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角色。


除此之外,直播电商还受到其他的法律规制,比如在产品质量方面,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供货商和电商平台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其行为也受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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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个主体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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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永浩抖音直播带货为例,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整个直播电商流程中,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首先,罗永浩直播销售小米手机,小米便是供货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店铺”,供货商的责任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一方面是对广告承担责任。从产品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小米手机需要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提供质量过关的产品,并且做好售后退换货及维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电子发票等。对于食品类产品,还需要食品质量满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从广告的角度出发,小米手机是广告主的地位,要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杜绝一些形式的虚假宣传,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罗永浩带货的过程中,通过抖音的外部链接跳转到特定的淘宝店铺,小米手机的直接销售平台是淘宝,淘宝就是电商平台的角色,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约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更侧重的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维持电商市场的有序性,在宏观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比如依法提供服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积极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规制,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对竞价广告应当加以显著标识,同时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论等。

抖音作为这一场带货活动的直播平台,其本身是不参与电子商务的整体过程的,只是提供技术平台让主播对特定的商品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实现“电商引流”的作用,同时会提供外部链接,方便观看直播的潜在消费者从直播页面直接跳转购买。直播平台更注重于对主播行为的管制,比如对低俗、欺诈等内容的扼制,对主播不当言论不当行为的处理等,其维护的是直播网络环境的秩序。比如主播在直播期间突然发表不正当的言论或者做出不当举动,抖音作为直播平台应立即作出技术上的处理,中止直播,并在事后对主播追究责任,作停播或封号处理。

罗永浩在这一场带货活动中,就是带货主播的职责,一方面,他要和小米手机一方形成了广告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他直接面对消费者,以自己的形象为小米手机做一次代言。带货主播更多地是在《广告法》的维度发挥作用,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首先要保证广告的合规性,不存在《广告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违规因素,其次要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对产品的介绍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而且应当向直播观众明确表示“这是广告”。主播不得对产品的各项系数进行隐瞒或欺诈,不得对产品功效进行放大。以手机产品为例,在没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支撑下,不得以“本手机可以防蓝光”“本手机为低辐射设计”“本手机不会产生视疲劳”等为宣传。

最后,观看直播并进行购买的我们就是这一场带货活动中的商品买家,是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其他的直播带货活动中,一些主体的身份会发生重合:比如“天猫自营”“京东自营”这样的店铺,平台方销售“自家货物”,此时供货商和电商平台的身份发生了重合,《电子商务法》中也明确规定,平台销售自营货物的时候应当显著标明该商品为自营商品。还有一些卖家,在直播平台开通直播自行介绍自己的货物,这时供货商和带货主播的身份就发生了重合;比如淘宝作为电商平台,自己也开发了淘宝直播,方便用户在平台内观看直播时直接到特定的店铺下单,此时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的身份便重合了。身份的重合意味着责任的合体,在直播电商的过程中角色的多元化,就意味着责任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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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货主播的法商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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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体资格



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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