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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汽车保养类型的传销组织被毁灭,可喜可贺!

2020-08-03 08:50    来源:传销解救师风清扬󰄲0 󰋇 13744 次

  以汽车保养类型的传销组织被毁灭,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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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4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2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中国**控股有限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价推销低价购进的引擎智能修复保护剂、燃油系统清洁保护剂、引擎智能抗磨保护剂等汽车养护产品、净水机等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2013年底,何某某介绍柳某某成为会员,同时为规范管理,委托沈某某帮忙联系建立网站等事宜,网址为www.****360.com,专门用于登记新老会员的星级、层级、上下线关系、获利、订单、销售业绩等情况。

  2014年1月,在何某某的授意下,柳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王府成立**产品专卖店,大力推广上述产品。同时,何某某委托佘某某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公司,法人代表为佘某某,专门负责与浙江省义乌市**日用化工厂总经理王某某等人联系进购汽车养护产品事宜,为“**公司”的会员发货和管理财务。2014年7、8月,何某某、柳某某等人商量,将**专卖店搬至新邵县**大酒店**栋。同年10月,按何某某的授意,柳某某委托黄某某在新邵县注册“邵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柳某某为法人代表,黄某某为监事。

  “**公司”对外宣称,所有入会者必须经过公司的老会员介绍,且加入时要购买该公司2500元以上的汽车养护产品,才能正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公司”的汽车养护产品价格为2500元每套,参加者购买25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的汽车养护产品后,分别成为“1星、2星、3星、4星、5星会员”,每个级别的权限、获利等情况均不同,会员加入时最少要购买2500元,最多购买30000元的汽车产品。新会员加入该公司后,就会获得“**公司”的网站账号、密码,可以登录网站查看自己的上下线、销售业绩、电子币等情况。

  “**公司”规定每个会员只能发展两条直接下线,其他下线只能放在自己下线的下线,以此类推,层级和下线越多,上线会员就会享有更多的获利。自己发展的下线、下线发展的下线都属于自己的下线,均由自己管理。“**公司”为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一共设置了“三静三动奖”、“零售津贴”、“报单补贴”、“购物津贴”等奖励制度,其中“三静三动奖”包括“推荐奖、见点奖、对碰奖、幸运奖、重消奖、领导奖”。

  兑奖的方式以电子币计算,1个电子币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电子币可以在公司网站的商城购买生活日用品,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取现。2015年1月,何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发行不可能上市的“北京**农业有限公司期权证”,诱骗更多的会员加入“**公司”和购买“北京**农业有限公司期权证”,至今仍有很多会员交钱后没有拿到“北京**农业有限公司期权证”。为加大宣传力度,**公司还在湖南新化、怀化、益阳、贵州等地成立销售点、报单中心、进行实验展示,开展培训、招商等会议,同时公司还通过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在年会上进行虚假颁奖等方式,不断骗取会员财物。

  通过以上宣传,何某某发展了柳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曾某某、阮某某等骨干成员,柳某某、李某某等骨干成员陆续发展了刘某甲、曾某某等人成为会员。如此接力发展,形成了以何某某、柳某某为主要负责人,以石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区域负责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900余人,层级达49级,销售金额达数千万元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2月份经晏某某介绍分两次花1万元加入“**控股”公司成为会员,从事组织、传销活动,先后不断发展下线张某某、周某某、舒某某、尹某某、雷某某等人,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下线人数共计1122人,层级24层,系怀化地区负责人之一,非法获利22万余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经李某某介绍加入“**公司”,成为李某某的下线,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先后发下线徐某某、其哥哥伍某某、其朋友唐某某等人,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至今下线人数共计619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发货单、奖励名单照片电子档、银行交易记录、何某某会员名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何某某、柳某某、晏某某、尹某某、雷某某的、刘某乙、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曾某某作为传销组织的管理、协调人员或区域负责人、报单员,以推销汽车养护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所交的会员费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会员财物,发展下线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2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黎

  2017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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