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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给直销行业划出这些红线

2025-07-01 13:13    来源:道道舆情󰄲0 󰋇 3532 次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关乎14亿人日常生活的新法,多项条例的修订直指社会热点问题: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厘清正当防卫法律边界等。

  对直销行业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将“组织领导传销”明确列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多次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新规看似只是行政处罚,但对直销行业的影响却远不止于此。

  长期以来,我国在传销治理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设定了“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入罪标准,这一较高的门槛导致大量未达标准的传销活动难以被刑事立案。

  而《禁止传销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但由于异地聚集式传销组织具有“无公司、无产品”“人员流动性强”“参与者不配合取证”等特点,实际执法中往往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这种法律规制上的断层,使得大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传销活动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通过直接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两类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无需以“30人3级”为前提,显著降低了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

  这一创新性规定与《刑法》共同构建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梯度化规制体系: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传销行为,可通过治安处罚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则衔接刑事追责,从而避免了“要么不管、要么重罚”的治理断层。

  在处罚措施方面,新规实现了重大突破。

  相较于《禁止传销条例》中“2000元以下罚款”的单一处罚手段,新条款创新性地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并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设置差异化处罚标准。

  具体而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一核心行为直接规定拘留处罚,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这一扩张传销网络的关键行为则区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这种“人身自由+情节区分”的处罚模式,比单纯罚款更具威慑力,能够有效遏制传销组织中“组织者”“胁迫者”“诱骗者”等关键角色的违法冲动。

  在执法实践层面,新规为基层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灵活的调查程序。

  此前,针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传销行为,基层执法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新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组织、领导”或“胁迫、诱骗”等行为,即可依法作出拘留决定,无需依赖“30人3级”等复杂证明标准。

  同时,行政拘留的调查程序允许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更适应异地聚集式传销隐蔽性强的特点。这些规定将显著提升基层执法效能,避免因执法依据模糊导致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新规的确立传递出明确的法律信号:参与传销活动并非“法外之地”。

  治安处罚具有快速响应特性,能够及时阻断传销蔓延,减少社会危害。这种制度安排,既强化了法律威慑,又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

  随着《直销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提上日程,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中国直销行业正面临深刻的合规转型。

  直销业仍需要各位从业者撸起袖子加油干,但在奋斗这个动作之上,“合规”两个字已被摆上了史无前例的重要位置,毕竟当今已不再是“草莽乱长”的年代。

  行业里各类问题错综复杂,有自己个案的特殊性,但也不能忽略共性。最基础的就是不能违法、违背社会整体利益。如果没有合规建设,我国直销就依然会是“假枭雄“当道、“真英雄”难以辈出。

  毕竟,立法层面完善之后,才能“名正言顺”。

  从法律上“正名”,就是要保障直销行业的发展。做到“对症下药”,也是真正考虑长远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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