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特殊化妆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涉及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特殊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0〕3-017号 |
生产不合格特殊化妆品案 |
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3506007960553566 |
饶焕文 |
当事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文丽防晒乳SPF30”(生产批号:20190219)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HC201906473),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组分,属于擅自更改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该不合格批次化妆品应按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论处。该批次产品共销售2161瓶,违法所得共计2593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嘉文丽防晒乳 SPF30”(批号20190219)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生产、销售“嘉文丽防晒乳 SPF30”(批号20190219)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2条B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召回的2673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5932元,并处77796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10372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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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