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隐秘的角落”—非法传销
近日,一则题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三帅六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的裁定书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与转载。该《行政裁定书》显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称淘小铺销售模式和佣金模式涉嫌传销。
经调查发现,淘小铺的运营公司广州三帅六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州三帅六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小铺”APP会员系统在滨城区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法院裁定冻结广州三帅六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资产,冻结金额共计超过4400万元。
此类社交电商触碰传销红线的情形频现,今年两会中就对加大社交电商监管力度提出议案,新华社、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等权威媒体也相继发声——警惕社交电商异化为非法传销。
一、社交电商及其商业模式
随着传统电商竞争日益激烈、获客成本不断攀升,以移动社交为载体,将电商和社交融合的社交电商模式开始凸显出其在获客、吸引流量方面巨大的优势。2018年7月,商务部公布《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按照流量获取方式和运营模式的不同,目前社交电商可以分为拼购类、会员制、社区团购以及内容类四种典型的商业模式。拼购类社交电商以拼多多为代表,以社交分享的方式进行组团购买以获得更大优惠。分销型社交电商是利用分销裂变的晋升和激励机制,推动店主拉新和商品推广,淘小铺就是此类。社区团购类社交电商一般是以社区的轻熟人社交网络为基础,目标商品以社区居民日常消费中的生鲜为主。内容类社交电商是指通过形式多样的内容引导消费者进行购物,实现商品与内容的协同,以此提升电商营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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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淘小铺”为例
看分销型社交电商的传销风险
分销型社交电商是在社交基础上,采用S2B2C的模式,将供应商与消费者进行连接,实现商品流通的商业模式。以“淘小铺”为例,是淘宝开发出的一款应用,定位“人人可参与的社区化电商”。以个人淘宝账号来开设个人创业小铺,购买礼包商品后注册成为掌柜,之后可通过招募新的掌柜或者分享商品产生购买后赚取酬金奖励,或者免费参与,只通过卖货赚取佣金。
社交电商活动集中在线上,涉及人员广,其本身通过会员来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分销返佣金的机制就与传销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存在着极大的违法违规风险。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发布的十大案例之二《网上商城“拉人头”被认定网络传销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中认定,广州某公司在网上商城销售礼包产品,消费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入该商城,购买特定礼包产品成为其会员,并取得以同样方式发展他人成为商家新会员的资格,以此形成一定规模上下线关系,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购买礼包产品的金额大小获取相应奖励,此种行为构成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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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合规,警惕社交电商变质
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社交电商凭借去中心化、多流量入口、精准匹配消费群等特点,与传统电商相比,投入更低、收入更高,市场营销费用转化率高。这也就使得很多平台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红线的边缘。
《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社交电商经营中应严禁传销。但是对于社交电商以及网络传销行为的界定,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且不同地区不同监管部门对此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界定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性,我们认为,社交电商是否涉嫌传销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易;2.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公允;3.是否收取入门费和具有“拉人头”的行为;4.是否牟取非法利益;5.是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由此,在立法上,亟待形成更明确、统一的认定构成传销行为的标准和监管准则,推动法律法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在监管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名为社交电商,实为传销的非法行为。从企业经营来看,社交电商企业应坚持以销售真实商品和服务为目的,定价合理,避开人头费、会员费等,同时减少层级,严格自律,守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