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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传销组织被端 90后“大总管”被起诉

2021-12-14 16:21󰄲0 󰋇 18779 次

  最开始传销的套路往往是用暴力和非法囚禁来控制组织成员的人身自由,通过恐吓和威胁来让下线人员屈服。随着时代进步,现在传销组织的手段也在“更新换代”,一改以往控制成员人身、通讯自由的暴力做法,打出感情牌、励志牌,抓住很多人“求富”的投机心理,大肆宣扬“高薪回报”,通过“温柔洗脑”的方式诱惑了那些缺乏阅历的年轻人。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一名90后,年纪轻轻却已爬上了传销组织“大总管”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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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开的案件描述,林某某、黄某乙、叶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黄某甲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及各类配合等职务,负责本团队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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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团队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春秀苑、景秀苑等小区开展活动。被告人黄某甲担任该团队大总管。

  被告人黄某甲任职期间,根据安排与汪某某团队、陈某某团队、易某某团队、苟某某团队、赖某某团队、吴某某团队、欧阳某某等团队(均另案处理)进行相互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上述团队有传销人员共计120人以上。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1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地点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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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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