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违法微商平台为何“赶不走”?
不久前,“微商们”屡次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继教师上班时间做微商被查引发热议之后,微商卖新冠疫苗的事情迅速被媒体关注,随着微商卖疫苗的事情很快被辟谣之后,中国商报调查的某微商项目经营模式涉嫌传销的新闻更是被各大媒体转载传播。
从在职教师做微商到朋友圈抢卖疫苗,再到微商企业涉嫌传销来看,似乎“微商们”并不是刻意在制造热点,而是违法经营者从未放弃蛮荒的手段而已,但是面对如此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打击力度上略显“吃力”。
以中国商报记者调查某微商企业优减项目涉嫌传销与虚假宣传为例,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针对优减项目,之前有接到过涉及传销、产品质量的投诉共计20余条,市场监管所也前往实地调查过三次。其实我们也知道梵大集团存在问题,一直想赶他走,但由于该公司的办公地属购买性质,一直未能执行,早已口头通知派出所对该企业调查”。显然,一句企业自己购买的办公地,显然不能成为阻挡相关部门执法的理由。试问,如果一个企业自己购买了办公地,就可以行走于法律之外?相关部门除了“赶走”只能束手无策?
正如河南日报发表的文章标题《对“微商售卖新冠疫苗不应止于辟谣”》中所写:“相关企业紧急辟谣只是第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委等部门应积极介入,顺藤摸瓜,查查这些微商背后到底有怎样的操作,依法依规严惩涉事微商。对监管者而言,进行疫苗监管、纠治症结性问题绝不能手软,必须标本兼治,打出针对微商、生产者、物流供应等环节的组合拳,坚决查处相关人员……”
当然,不能把“赶不走”的责任全部推给监管部门。事实上,“微商们”虚假宣传与涉嫌传销等行为出现已经数见不鲜,相对直销行业,微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尽管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颁布施行,但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对于电子商务行为相关的法律并未整合完善,比如微商主体、交易性质、管理方式等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微商行为到底属于经营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行为也尚存在争议。同时微商行业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而无法确认微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来使其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二来对于微商主体的查询无法可依。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使微商监管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次,微信销售是除传统电商交易平台之外的新型交易模式。与传统经营不同,微商不需要店面和身份登记,只要一只手机,就能在朋友圈发送销售商品信息。由于微商市场的低程度开放及社交平台的限制,统计微商数据犹如大海捞针。而现有监管硬件设施及技术手段缺乏,朋友圈群组的封闭性和私密性,令监管部门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只能对已登记备案、有证照的电商店铺进行监管,对微商这种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不具备监管能力。由于不需要实名认证,监管部门根本不能确定微商主体的身份及具体地址,也无法进行事中监管。
最后,从微商消费者向中新融媒反映的事后维权的情况来看,微信消费者大多是其微商的粉丝受众,或者通过熟人介绍等因素加入消费行列,微商销售的自制产品,虽然销售方基于长远考虑也要讲诚信,但问题在于,基于粉丝信任所建立起来的是道德约束,而非法律规范。
此外,通过微商渠道购买的商品一般没有正规票据,而微信中的交易凭证,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社交平台没有法律义务必须配合提供相关情况,导致诸多消费者在举证方面陷入重重困难。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整治微商乱象除了需要依靠媒体长期监督,更需要相关部门的雷霆出击,但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该认真理性的看广告与签合同,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之后,应从容存证据以及依法理性去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