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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西部大开发工程”传销头目搞传销9年才被捕

2020-09-28 09:05    来源:反传销网󰄲0 󰋇 23259 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室,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贺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节,被告人代某甲经卢某某和来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夫妇介绍到贺兰县,入股20份交纳传销款670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工程”和“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项目”为幌子,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办理申购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其传销组织,并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人数申购的份额来计算返利。被告人代某甲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代某乙(已判刑)、代某丙、代某丁等六十二人为下线,被告人代某甲因此上了平台成为该传销体系中的“大经理”并佩戴黄金标志。被告人代某甲上平台后,不断向传销新人展示自己佩戴的黄金标志,给新发展人员讲课、出工作,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参与到其所在的传销体系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代某甲被贺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代某甲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道东街道中化小区6-4-103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档案编码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

  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60人以上,达到大经理级别,被告人代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代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晓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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