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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女子因组织,领导传销被抓,非法所得284,313.18元

2020-12-18 08:57󰄲0 󰋇 15583 次

  2020年12月16日,中国检察网公示了关于开封籍女子孔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抓的起诉书,具体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开封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2年以来刘某甲(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在逃)等人陆续成立了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沧州**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对外宣称为“**集团”,刘某甲为实际控制人,并陆续成立了“商丘第**总部”等分支机构。“**集团”以销售**美容养生按摩器及其他商品为名,歪曲国家政策,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缴纳费用的金额设置四个层级,将会员按发展与被发展的顺序依次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设置四种返利模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开展传销活动。截止2017年4月份“**集团”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370656人,人员层级73层。

  被告人孔某某自2014年开始参与**公司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团队负责人,孔某某发展下线会员108人,发展层级9层,上缴会费共计3,400,000元,非法所得284,313.18元。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与张某某、金某某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酒店组织传销人员培训。2016年12月23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孔某某等人当场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现场照片等;2.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参与**公司传销活动中,组织人员参与传销培训,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担任传销团队负责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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