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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616万余元 易商通一级代理商涉嫌犯罪被起诉

2021-02-24 08:20    来源:鹰鉴󰄲0 󰋇 14726 次

  2月22日,鹰鉴获悉,易商通一级代理商任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案发,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37.3万元,非法获利616万余元。

  鹰鉴了解到,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高某某创建了“消费新业态”的虚假运作模式,模式为投资人在“易订商城”平台注册会员,采取“订单式消费”形式投资,分为“新业态”和“本地电商”会员两种形式

  “新业态”会员形式是以投资5000元为一单了,可获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用时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本地电商”会员形式是以投资1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利回款1200元。

  为了让这个虚假的运作模式更有吸引力,吸收更多公众存款,高某某在全国范围发展订单中心(或代理),通过订单中心(或代理)发展客户。

  代理作为独立法人,由会员发展而来。当会员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且投资额超过50万,介绍5人以上投资易商通公司,并获得一级代理推荐,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则可以成为二级代理。

  成为二级代理后,吸收资金达到1000万,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则可以成为一级代理。

  所有会员都必须在某级代理理管理之下,可以是二级代理,也可以是一级代理,但二级代理必须在相应的一级代理管理下,代理和会员可以获得相应的比例的“推荐费”提成。

  2016年7月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被告人任某某成为其代理,之后任某某先后担任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服务中心主任,山西省朔州市市级某部部长等职,朱某某担任山西省朔州市市级某部副部长,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3月26日租用朔城区万和城C区一商铺成立易商通订单中心,该订单中心被易商通总公司授权为一级代理商(一级订单中心),任某在该订单中心财务工作,负责给该订单中心的注册会员报单。

  任某某以“易订商城”为平台,通过不定期组织会员和社会不特定对象在订单中心学习易商通公司关于“易订商城”平台及”消费新业态”虚假运作模式。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微信传播等方式,大力发展新会员。

  在此期间朱某某协助任某某管理订单中心,同时协助任某某进行宣传及发展会员,任某负责订单中心的报单工作,协助会员将充值款转入易商通总公司高某某账户,等易商通总公司把会员的积分转入任某某订单中心后台,任某通过后台操作再把积分转入会员个人账户。

  此外,部分会员把钱直接转入任某个人银行卡,任某报单时再把钱转入高某某账户,北京易商通总公司按照订单中心发展会员的投资额给订单中心返还2%的服务费。

  2018年9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北京易商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法提取了该公司财务账目及数据。

  经鉴证,任某某共发展会员73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37.3万元,非法获利616万余元。

  朔城区检察院认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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