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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因非法集资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2021-02-27 15:09    来源:新浪潮󰄲0 󰋇 13535 次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此外,今后“金融”“交易所”“财富管理”等字样要谨慎使用,消费者关心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怎么处理也有了定论:代言费也要退!

  据悉,《条例》共计五个章节40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优先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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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条例》对“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三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个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就是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就是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就是社会性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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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条例》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的重要补充,厘清了非法集资人、集资协助人和集资参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条例》提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强力表示赞同,凡非法集资案件无论非吸或集资诈骗一般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资金损失,且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及时、公平、有效清退资金,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在现实案件中,非法集资涉案数额普遍过大,那么,在资金清退时先缴罚款还是先清退?《条例》中也给出明确的答案: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此外,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也分别明确了对二者的处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星代言费也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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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市场上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热度不断攀升。多个P2P风险平台“暴雷”后,随着网贷平台出现兑付问题,不断有明星代言人被“催债”。据悉,一度涉事的代言“明星”有汪涵、范冰冰、刘晓庆、郎朗、赵雅芝、唐国强、张铁林、冯小刚、刘国梁等等诸多家喻户晓的演艺明星、体坛大腕。

  此前,新浪潮杂志曾刊发过相关报道,详细请见:《只捞金不担责?官方喊话P2P产品代言人:除夕前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汪涵代言的P2P平台爱钱进疑似暴雷,警方:已立案》并在后台收到不少网友留言,大多围绕着“钱如何要回来”、“代言人有责任”等问题。

  不仅如此,“明星是否应对代言产品负责”、“明星代言P2P平台暴雷要连带担责”等话题频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广泛热议。

  而这一话题终于有了官方确切回复。此次《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规定,明确规定,明星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也将作为清退集资资金。

  《条例》第26条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看来,将明星代言费划为清退资金是一种创新。“其他相关人员,比如一些明星,如果为非法集资活动(代言),获得了广告费、代言费,以及其他的好处费。也可以对这部分之间列为清退的资金来源。这一点是有一定创新的。也就提醒这些相应的比如说明星,如果为非法集资活动代言的,拿到的好处,到时候有可能是要吐出来的。而且特别强调和突出一点,就是对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其实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

  损失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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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第25条第3则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说。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也是提醒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对投资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对于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实,多向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认准正规融资渠道,谨慎投资,以免因投机心态误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不要将非法集资的“陷阱”误认为“馅饼”,而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废止。

  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希望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谨慎投资,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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