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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2021-04-02 08:46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8059 次

  涉众型异地传销组织有一个特点,传销内部基本不发展本省人员,但有一个特殊的传销团伙,该传销组织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该组织不但诱骗外地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还诱骗本省人员参与其中。

  4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为名实施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成员的饮食起居、听课、辅导等管理工作。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德惠市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了在德惠市发展的一个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有约300人参加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向某(已判决)为主要组织者、领导者。

  向某于2013年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并逐渐发展为该组织在德惠市的最高领导者。该传销组织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36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在其组织内部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定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层级,以发展加入的人员数量作为对传销人员的计酬及进级等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

  被告人邓某玉(在传销组织中化名邓某奇)、马某林(在传销组织中化名马某军)先后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在德惠市内以租房居住的形式建立“寝室”并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成员的饮食起居、听课、辅导等管理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玉、马某林加入到向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中,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其组织内部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定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邓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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