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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东方紫酒”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张某君等六名主犯被公诉

2021-06-05 1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0 󰋇 9989 次

  6月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君、于某君、罗某洪、罗某甲、汪某某、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君、罗某乙(另案处理)、罗某洪、于广君、罗某甲、汪某某、韦某某等人以销售江苏省句容市东方紫酒业有限公司“东方紫酒”的名义,定期组织人员举办招商会,引诱他人最低购买9000元“东方紫酒”后成为消费代理商,并鼓励上述“消费代理商”以“双轨制”(1人直接发展2人为一层)形式呈“金字塔”结构,向下发展会员,并获得口碑奖、梦想奖、辉煌奖等返利、收益。至案发,被告人张文君、罗湘洪、于广君、罗某甲、汪某某、韦某某等人直接、间接发展人员已达三级以上,人数120人以上。

  被告人张某君于2016年创建该传销组织,总体负责传销组织发展事务,汇总、分配罗湘洪、罗某乙等人收益,组织招商会并宣讲、授课。

  被告人罗某洪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负责在南京江北新区等区域发展传销组织,积极发展马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等多个团队,定期组织“老会员带新人”活动,分享做东方紫酒的好处,收取传销费用。

  被告人于某君于2016年担任张文君助理,负责协助张文君组织和保障各种会议,为张文君、罗某乙、罗湘洪等人计算、分配获利。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负责协助罗湘洪发展团队,参与组织各项活动,分享自己做东方紫酒的好处,为团队骨干成员授课。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负责协助罗湘洪发展团队,对下传达罗湘洪指令,为罗湘洪团队活动担任主持,代为收取部分传销费用。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负责协助罗湘洪定期做好会务保障,收取部分传销费用。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君、于某君、罗某洪、罗某甲、汪某某、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君、于某君、罗某洪、罗某甲、汪某某、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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