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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行原始股、积分购物为由开展传销活动 五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2021-06-21 08:19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8436 次

  6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以来,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设立广西某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发行原始股、积分购物,推行“物+股”理念为由,要求参加者以投资入股6000元为最低标准,按照缴费数额设置普通会员、经纪人、初级代理商、中级代理商、高级代理商五个级别会员,通过设立推荐奖、管理奖、团队奖、报单奖等返利方式,以获取所谓“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等名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大肆开展传销活动,涉及传销人员三千余人,传销资金数额1.27亿余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注册成为高级代理商会员。李某甲发展被告人李某乙注册成为高级代理商会员,李某乙发展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为高级代理商会员,张某某发展王某某注册成为高级代理商会员。四人在济南市区设立办公室,以口口相传、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宣传,并协助王某乙等人在济南召开推介会,积极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130人,层级9级,传销资金数额4687639元;被告人李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117人,层级8级,传销资金数额4381449元;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96人,层级7级,传销资金数额3758424元;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0人,层级5级,传销资金数额1762088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加入传销组织,并参与组织、领导以投资入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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