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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杭州一网络公司涉嫌传销 被罚没380余万元

2021-06-26 15:42    来源: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 󰋇 10667 次

  为深入揭露违法经营行为,警示教育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发布消费警示,以案释法,努力营造安心无忧的消费环境。

  案例: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传销案

  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为推广其经营的日用品,牟取经济利益,宣传0元开网店,即消费者在APP平台花398元或439元或498元购买指定专区商品,会正式成为普通店主,继而生成专属二维码,通过二维码绑定其邀请的人员,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团队关系,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确定等级(普通店主、主管店主、经理店主三个等级),并据此支付报酬。

  与传统店铺不同的是,普通消费者在手机应用市场下载APP后不能注册进入该系统,需输入他人邀请码进行绑定才能进平台消费,且消费者无法直接搜到某一店主的具体店铺,换而言之,如果店主想卖货,只能通过分享链接依靠熟人圈赚钱。

  此外,所卖商品的利润与控制权并非由店主控制,发货方以及控制方均来自平台。店主仅通过向熟人定向分享商品赚取佣金方式获取高收益似乎遥不可及,已经成为店主的用户不得不将获益来源转向发展新店主,按人头收费才是最赚钱的途径。

  经查明,当事人APP平台吸收各级“店主”人员数量为5513人,支付店主返利共计10956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传销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00196元,罚款1600000元处理。

  消费警示

  近年来,传销搭上网络虚拟平台,挂上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直销、网络理财等名目混淆视听,但是基本都含有三个明显的传销特征:一是“交纳入门费”,需要交钱或者变相交钱(如购买产品),获得入会资格;二是拉人头,以发展下线获取高额回报;三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计提报酬或返利依据。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轻易听信他人注册不明来历的网站或者手机APP;多途径查询企业证照、经营信用情况;保护好个人信息,捂紧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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