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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金6336万余元 特大“AI-FBCT”网络传销案6名头目被公诉

2021-07-18 09:27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7406 次

  前几年,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国内很多骗子团伙巧立名目,打着区块链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名发行数字货币,其中有这么一个团伙,该传销团伙不但借用区块链的名头,还打着结合AI技术的幌子,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AI-FBCT”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其中,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7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建立AI-FBCT传销平台,该平台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AI-FBCT为诱饵,项目设置最少300USDT为入门费门槛,并需要推荐人的推荐码进行注册会员,激活成为会员后,即可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是会员交纳的门槛费被平台锁仓,之后按照每天1.1%的比例释放,当释放的钱超过本金的四倍之后,就不能继续获得静态收益;

  动态收益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推广的收益,会员直接推荐两个下线,可以获得伞下第一层会员静态收益的40%,直推三个下线,在获得伞下第一层会员的静态收益之外,还额外可以获得第一级下线发展的新会员,即第二层下线静态收益的15%;以此类推,直推四个下线,可以额外获得第三层静态收益的10%;直推5-9个下线,可以获得4-8层下线静态收益的5%;直推10-15个下线,可以获得9-14层下线静态收益的3%;直推16-21个下线,可以获得15-20层下线静态收益的2%;

  第二种是节点收益,当会员自身持币到达3000USDT,可以成为初级节点,当伞下至少三个社区每月的业绩超过30000USDT,作为初级节点的用户可以获得伞下新增业绩的5%作为奖励,其中社区是指会员直推的下线下面发展的人员成为一个社区,每月的业绩是指本月新发展会员缴纳的门槛费计入到业绩中;高级节点的要求是自身持币5000USDT,伞下会员至少有3个达到初级节点,则作为高级节点的用户可以获得伞下新增业绩的7%作为奖励;超级节点的要求是自身持币10000USDT,伞下会员至少3个高级节点,作为超级节点每个月可以获得新增业绩的9%作为奖励,还有全球加权分红,要求是自身是超级节点,而且培养出来2个社区为超级节点,则可以享受全球加权分红的5%,加权是要按照伞下用户占全球的比例,按照比例去拿分红。

  第三种是“93合伙人”的模式,是从2020年3月份才开始推行的,这个模式要求会员自身持币要超过20000USDT才能成为93合伙人,成为合伙人可以参与矿池的分红。矿池是指会员所有的动态收益,只有百分之七十可以直接给会员,剩下百分之三十的动态收益都进入矿池,这百分之三十的一半是给合伙人的矿池分红,另外一半也给合伙人,用于让合伙人开会讲课宣传使用。合伙人只有每个月伞下的用户新增业绩超过10万USDT后,才可以参与矿池的分红,分红是按照达成目标的合伙人平均分。

  除此之外,成为93合伙人之后,市场领导人还可以从伞下新增业绩中取得帕点收益,就是伞下新增用户交的钱,市场领导人可以直接抽取一定比例的钱不交到平台,但是平台还是按照会员实际交的钱统计。开始的时候市场领导人比较少,帕点的比例是40%,之后每个月都递减,到2020年五、六月份帕点的比例是15%。

  AI-FBCT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案发,共发展传销会员14033人次,层级达38层,共吸收的传销资金为633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创立AI-FBCT传销平台;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推荐加入AI-FBCT传销平台,明知该平台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仍然积极宣传、推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共吸收传销资金在250万元以上;

  被告人范某某作为AI-FBCT平台的设计、搭建者,并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持,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被告人脱某某作为AI-FBCT平台的商学院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市场推广、培训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作为AI-FBCT平台的财务管理人员,是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被告人苏某某作为AI-FBCT平台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平台的运维、技术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50万元;被告人脱某某上交违法所得5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苏某某上交违法所得239583.9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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