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坚决打击传销活动,防范和制止外地传销组织、传销人员流入我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凡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委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举报。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2315 、110。
金秀瑶族自治县打击传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