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

2021-08-13 09:07    来源:信用中国󰄲0 󰋇 11031 次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一则关于“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文号(穗云-10)应急罚﹝2021﹞67号显示,2021年6月30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我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1年7月7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7月8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10)应急责改〔2021〕60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10)应急复查〔2021〕06号、询问笔录等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信用中国还显示,2020年6月8日,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嘉禾食药处字﹝2019﹞022号)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禾所于2019年9月3日向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CYHZP20191863),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和相关电脑信息,没有发现名为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美人誌美白防晒乳SPF33”(产品批号:19MRZ001)的产品以及相关生产追溯和销售记录等资料,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有加工生产销售过上述批次产品。经查,该企业生产的《检验报告》(CYHZP20191863)中所附一批次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属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所得2980元;

  2、该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4900元(按违法所得2980元的5倍予以罚款)。 (罚没款合计17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进行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化妆品的行为。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市明月亮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7日,注册资本 为500万,莫容芳担任法人,持股9%,李柏德持股90%。

已有[0]条评论,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