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以“资本运作”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11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12月10日,记者获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少杰、刘少强、王少涛、孙少远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0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杰、刘某强、王某涛、孙某远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1年1月20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某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孙某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被告人杨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被告人常某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5、被告人勾某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6、被告人张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7、被告人王某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8、被告人刘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9、被告人徐某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被告人乔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被告人刘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刘某强、王某涛、孙某远等11人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
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十一名被告人根据传销组织的规则达到老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起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作用,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各被告人均在同一传销体系中,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及参与的程度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此文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