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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14名传销老总被判刑“资本运作”就是传销骗局

2021-12-20 09:59󰄲0 󰋇 11910 次

  近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形式判刑书,该判刑书显示,王某1、王某2、马某红等14人以“资本运作”为名,先后在北海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至四十五万元。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l、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被告人王某1、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宋某、刘某、赵某军、李某福、宋某勇、宗某剑、王某生、宋某秀、凌某龙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在北海市以所谓“资本运作”名义,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具体事实如下:

  一、王某1体系

  被告人王某1于2011年经他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宗某剑、赵某军等人,被告人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宗某剑、赵某军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1、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宗某剑、赵某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三十人并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达到老总级别,开办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及所谓“老总工资”的发放等。

  二、李某福体系

  1.被告人李某福于2012年5月份经由张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某下线。李某福积极发展下线刘某虎、李某梅、凌某龙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2.被告人凌某龙于2013年经由李某福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某梅的下线。凌某龙积极发展下线张某飞、凌某双、赵某燕、玉某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三、宋某体系

  1.被告人宋某于2013年经由网友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宋某积极发展下线宋某勇,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2.被告人宋某勇于2013年经由宋某1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宋某勇积极发展下线张某胜、段某林、宋某2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四、其他体系

  1.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经由网友“大山”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刘某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2.被告人王某生于2014年经由他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王某生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3.被告人宋某秀于2016年经由网友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宋某秀积极发展下线胡某强、许某红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宋某、刘某、赵某军、李某福、宋某勇、宗某剑、王某生、宋某秀、凌某龙组织、领导以参加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1、王某2、马某红、李某喜、白某升、宋某、刘某、赵某军、李某福、宋某勇、宗某剑、王某生、宋某秀、凌某龙组织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达到老总级别,上述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王某1、王某2、马某红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至四十五万元。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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