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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叶打假案”更多细节:案发河北跨5省31市

2022-01-10 14:37    来源:新浪潮󰄲0 󰋇 7790 次

  近年来,随着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小生产厂、小作坊等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绿叶”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频繁假冒绿叶品牌产品,导致部分假货流入互联网平台或部分实体店的经销渠道中。这一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绿叶”的品牌形象、侵犯了绿叶旗下“爱生活”等系列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2021年年末,新浪潮杂志对绿叶打假进行了报道,详见:联手警方跨5省打假,涉案近亿元!绿叶科技集团:共同维护市‬场良性发展。今天,新浪潮追踪报道绿叶对待假货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新浪潮记者了解到,为了净化市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绿叶特成立打假维权部,将打假工作作为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之一。

  2021年,绿叶打假维权重拳出击,配合警方破获多起大案,具体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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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绿叶配合警方跨5省、出动警力130余人,20个抓捕小组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共抓捕犯罪嫌疑人40人,涉案金额近亿元。

  2021年9月,绿叶接到部分消费者举报,在某多平台上买到假冒“爱生活”品牌卫生巾,通过对某多平台的销量监控,发现该店铺每日销量巨大,在2021年9月初,在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报案,东台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随后绿叶工作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前往河北省深州市进行调查,锁定2个目标嫌疑人,通过严密的侦查摸索,发现该网店的进货渠道为山东某地。经踩点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多个可疑生产点及多名可疑人员和车辆,最终在该地区锁定四个有犯罪嫌疑的生产点、30多名制假嫌疑人。另外该案还涉及到分布在山东郯城、河南新乡、江苏盱眙、浙江海宁、河北深州,总计5个省、31个市的20多个生产点。

  此次案件打假行动具体成果如下:

  1、山东某市制‬假窝点被成功打掉,该公司的厂长、会计、物流等10余人被刑事拘留。

  2、山东某地区由李某控制的加工点被打掉,12人被刑事拘留。

  3、山东某地假货销售代理商被警方打掉,2人被刑事拘留。

  4、河北某地,2名网店经销商,共计开设4个网络店铺,销售假货金额巨大,该2人已被刑事‬拘留。

  5、江苏某地,生产“爱生活”洗衣液、胶带、抽纸、包装袋‬等假冒产品的厂家被警方‬打掉,该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已被刑事拘留。

  6、浙江某地一印刷厂,警方现场扣押印刷模板67块、外包装100余万个,6人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东台警方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具体案件及证据情况目前正在审查之中,以警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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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行动外,2021年3月28日,绿叶还配合广东警方在广东潮州跟山东临沂同时行动,成功破获一起涉案7000余万元的特大制假售假案,抓捕涉案人员30余人;还配合河北警方在河南郑州、石家庄抓获销售假货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生产假货、销售假货都是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假货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不仅会被罚没违法所得、判处罚金,还将被判处失去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新浪潮从绿叶了解到,公司对待假货问题一贯秉持零容忍态度,并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培养正品意识,购买绿叶产品务必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及绿叶正规线下门店——绿叶超市,注重商品质量,勿受低价误导。同时,再次呼吁全体经销商共同行动起来,向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打响“市场保卫战”,一起努力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共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知一点

  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绿叶”或“苏州绿叶”)是一家集科技研发、智能制造、自主品牌推广、互联网营销、手机购物APP平台与连锁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集团企业。20多年来,绿叶深耕中国日化行业,凭借高品质、低价格的产品理念,自主品牌的化妆品、洗发水、卫生巾、洗衣液等日化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行销全球。“GREENLEAF绿叶”也已成为全球超3亿人熟知的大众消费品牌,根据新华社2019中国品牌价值榜发布:绿叶品牌价值高达33.67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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