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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薇美姿和舒客为何身处诉讼漩涡?

2022-03-05 14:46    来源:头条资讯平台󰄲0 󰋇 7126 次

  伴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意识的增强,口腔护理受到大众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据艾媒报告中心发布的《2019全球及中国口腔护理行业状况与发展趋势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5岁儿童及12岁儿童的龋齿患病率分别为70.9%和34.5%,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的牙周问题严重,中国居民口腔健康亟待改善。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0-2017年间,中国人均卫生费用涨至3738.8元,中国专科医院数量不断上升,口腔医院就诊人数增长到3587.6万人。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口腔护理品牌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比如薇美姿公司旗下的舒客。薇美姿究竟是一家怎样的公司?舒客现在还做微商代理吗?舒克的商标为何被判无效?因广告违法行为屡遭处罚,能否得到公司管理层方面的重视?

  诉讼纠纷,因何被告

  据介绍,广州薇美姿是集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旗下有“舒客”(Saky)、“舒客宝贝”和“优克”(U2K)三个品牌,主要有舌刮器、牙膏牙刷、牙线棒、漱口水、口清新等产品。2010年,薇美姿还是一家销售额刚刚超过1亿的小公司,六年后,舒客销售额已经飙升至30亿元。

  据媒体报道,舒客于2006年进军口腔领域,其产品线区别于高露洁、佳洁士等,以漱口水和高端牙膏为主。当时舒客牙膏定位28元一支,而高露洁牙膏最高仅十几元。薇美姿(舒客)联合创始人曹瑞安曾表示,舒客之所以敢定价28元,就是因为看到口腔领域的消费升级机会,所以直接瞄准高端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华夏时报》在去年还曾指出舒客牙膏营销成本高昂。有业内人士表示,“超市对各品牌进场费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去和超市谈判。对于企业来说,销量越高进场费占比就越小。舒客目前在牙膏品牌里面排名较靠后,所以他在和超市谈判过程中没有什么优势,造成其营销费用在收益当中占比还是比较高的。”此外,该业内人士进一步提到,“进场费”是通常的说法,现在很多企业都改称营销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因为国家禁止收进场费。

  经查,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日,法定代表人王梓权,股东有王梓权、余立涛、刘水、傅湘涛、惠州市百利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为11248.5769万元。在公司管理层方面,王梓权为董事长,曹瑞安为创始人兼总经理。

  公司前身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据爱企查显示,关于该公司的诉讼案件在近年来屡次发生,且该公司数次担当被告或被执行人。

  再说回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这两年因著作权纠纷问题,连续两次被不同的漫画作者诉至法院。据《林记与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林记诉称:我是一位知名漫画家,经过多年的付出和积累,创作了一幅幅优秀的漫画作品,在业界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薇美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我创作的三组漫画作品,侵犯了我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薇美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名为“舒克Saky”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且未署名,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并割裂了该作品与林记的联系,侵害了林记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薇美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在其名为“舒克Saky”的新浪微博上连续二十四个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5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000元。

  无独有偶,另外一位漫画家也与薇美姿公司发生过纠纷,据《林立斌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其是知名漫画家、插画师。被告薇美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以原发形式发布原告作品。被告薇美姿公司系商业主体,新浪微博是其广告宣传平台,其通过发布微博,将原告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获取客户关注,增加粉丝量,增加宣传力度和品牌声誉,进行广告宣传,以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薇美姿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原告,反而标注自己微博名称水印(水印本身就是一种版权标志),未支付费用,并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微博账号“舒克Saky”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漫画,该行为已构成侵权,该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舒克Saky”系由已注销的薇美姿个护公司注册,该公司注销后,由本案被告薇美姿公司接管,薇美姿公司亦相应承继了接管前该账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薇美姿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薇美姿公司是在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微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薇美姿公司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薇美姿公司应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薇美姿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方式、市场价值、被告薇美姿公司微博粉丝数量及宣传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原告林立斌还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其虽未提交律师费用的相关证据,但本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确有公证取证的事实,同时考虑本案为系列批量案件中的一起,个案所需的律师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较低,故对本案合理维权费的金额酌情确定为100元。

  舒客舒克?商标无效

  随着人们对商标的商业价值认知的提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因作品名称被抢注引发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也随之连年增多。在2019年,薇美姿公司就因商标纠纷事件,一度处于舆论讨论的风口浪尖。舒客是薇美姿旗下的品牌,但“舒克”却并不是。2019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第3类,牙膏等)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无效的理由是:“舒克和贝塔”作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及角色名称在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由此知名的童话作品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郑渊洁投入大量的劳动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该童话中的角色名称中的“舒克”、“贝塔”等词汇均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而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中的“舒克”与郑渊洁创作的角色名称“舒克和贝塔”文字构成相近。在此情况下,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郑渊洁知名童话及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童话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郑渊洁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6日宣告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7195498号“舒克”商标(第3类,牙膏等)无效。

  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让郑渊洁的父亲郑洪升不得不亲自回应。郑洪升表示他给相关企业的忠告是:“向上海美影厂索要我1989年和该厂签订的授权其拍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的授权书,看看授权书中有没有我授权其开发《舒克和贝塔》衍生产品的条款。以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影响企业未来上市。众所周知,企业上市前,证监会对其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诚信,诚信包括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底。”

  显然,这对于近期被上市传闻裹挟的薇美姿公司来说,并非属于利好消息的范畴。

  广告宣传,备受争议

  最近几年,因为广告宣传问题,薇美姿公司也是惹上了不少的麻烦。

  2018年,该公司曾因广告问题遭到过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2017年5月24日,驻马店市乐山商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舒客高密卓效净白牙刷10支,生产批号20DJ0416,MO110173,其外包装广告显示的“美白清洁力,提升96%*”数据,未表明数据出处,至案发,已销售舒客牙刷2支。201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乐山商场送达了驻市工商限提通字(2018)第13号,要求提供该批次舒客牙刷上“美白清洁力,提升96%*”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进销货票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都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舒客牙刷产品外包装广告使用数据可以不表明出处。此后,当事人提供外包装整改后的舒客牙刷外包装照片,在舒客牙刷外包装同样的位置将“美白清洁力,提升96%*”改为“清洁力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有关法规的从轻情节,经研究,有关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30000元。

  时间来到2019年时,薇美姿又再次因广告违法行为成为众矢之的。是时,据“齐鲁壹点”报道,在济南某个写字楼的电梯间有则视频广告颇为值得注意,这则舒客电动牙刷的电梯间视频广告主人公是一群少年儿童,内容简单直接,颇有“创意”,但舒客也因此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同样在这一年,该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上了黑榜。据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19年度)显示,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被执法大队处以3万元的罚款。

  进入2020年,关于薇美姿和舒客的虚假宣传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不少消费者因此对其公司本身发起过投诉。关于相关内容,我们会在下篇报道中详细整理。

  另外,我们还在不少有关招募舒客微商代理的宣传材料当中,看到了称呼舒客是“微商第一口腔护理品牌”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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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这种宣传手法无疑与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相关法律条例相悖。据悉,使用上述极限词宣传产品,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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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到所谓“第一”、“NO.1”的宣传内容除了网络宣传图片外,还有招商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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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代理,制度演变

  既然说到了微商代理的宣传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舒客曾经走过的微商代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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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开资料显示,起初,舒客微商推行的是合伙人、v代理和v天使三级代理模式,最低门槛是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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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又出现了省代、市代的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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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商声称最低2160元可拿到舒客代理权,市代的活动价只要6888元。人称“舒客代理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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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最低门槛变成了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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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2017年以后,有资料显示,其代理级别似乎已经变成了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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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是一星口腔关爱大使(598元)、二星口腔关爱大使(2680元)、三星口腔关爱大使(39800元)、霸王花团队核心(198000元)。虽说如此,不过我们在原舒客代理商的朋友圈中,依然能看到带有五星口腔关爱大使头衔的参与者。

  那段时期里,还有不少优惠政策持续推出,比如“分享好友并成功购买,即可得到120元的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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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据知情人阿芳(化名)介绍,目前的舒客已经不招收线上的微商代理了,线下主要是实体商场和超市,线上服务于电商渠道。以前微商代理门槛低,最高级别的门槛也就是20万元,现在做某个级别的经销商可能需要投资100多万才能拿到授权,月度销售业绩要求更是高达50万元。

  至于做市代和以下级别的代理所能拿到的利润,一位现任省级代理向我们透露称:毛利可能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据了解,对于目前的舒客来说,虽然没了微商代理模式,不过还有经销商模式、员工模式和推客模式。经销商上面提到过了,就是线下实体,员工就是推销产品,和销售类职位差不多,下面说说线上的推客,据资料显示,舒客的推客可以享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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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简单了解到了薇美姿公司的背景,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诉讼纠纷,下篇报道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与薇美姿有关的质量检查与投诉事件。

  来源:头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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