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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一女子被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22-12-30 10:16    来源: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0 󰋇 4132 次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二部刑诉〔2021〕Z66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5********,汉族,初中肄业,住莒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份左右,陈某某(已判决)经他人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参与“自愿经营连锁业”,又名“1040阳光工程”(即投资69800元,发展下线达到一定程度能赚到1040万元)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发展。该传销组织以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幌子,用欺骗手段骗来大量人员,通过上课、“洗脑”、“看现象”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大肆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21份不等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第1份为3800元,其中500元为”服装费”,之后20份每份均为3300元,最低1份3800元,最高21份69800元),在获得21份份额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至多发展3人,再层层往下发展,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即设置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五个层级,晋升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以积累的份额和各层级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该传销组织每周发放返利,发放返利的数额是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确定,将新人购买份额的钱按比例返利给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

  陈某某陆续发展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李某某等人层层发展莒县的李某甲、纪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参与该传销组织,李某甲、纪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孔某某等人又层层发展下线人员。其中,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经纪某某邀约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并层层发展下线人员纪某甲(以王某某名义参与)、代某某、段某甲等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190余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950余万元,晋升至高级经理,层级达15级,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纪某某、蔡某甲等人的证言;3.搜查等笔录;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参加发展“自愿经营连锁业”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交纳的资金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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