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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锤!玉溪某公司非法传销,信息量极大

2023-01-16 08:28󰄲0 󰋇 5100 次

  近期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一批传销案件

  小编整理如下

  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

  远离非法传销!

  陈桂红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市监罚〔2022〕257号

  2.行政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②罚款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市监罚〔2022〕257号

  2022年7月16日19时52分,我局接红塔区区委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公安局转来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楼的云南冠岭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岭公司),怀疑传销。”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5月12日,陈桂红通过张艳华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并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陈桂红缴纳***元投资款后,冠岭公司向陈桂红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陈桂红共计工资收入9000元,共计违法所得9000元。2022年5月16日,薛如宗经陈桂红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

  滑动查看全文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对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99号富然中心6楼603室“冠岭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伟对“零风险创业项目”规则讲解录像一份、投资认购合同书122份、承诺书122份、收款收据122分、工资表17页、税收预扣记录本1本等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对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进行询问调查,舒伟陈述“零风险创业项目”的规则为:冠岭公司设置管理层,分别为:Ⅰ岗、Ⅱ岗、无岗。1名Ⅰ岗人员下设置3名Ⅱ岗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发展9名无岗人员加入,新加入的1名无岗人员向冠岭公司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并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承诺书内容为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承诺投资零风险。每发展1名无岗人员进入团队,Ⅰ岗人员分得无岗人员缴纳9000元中的6000元,Ⅱ岗人员每人分1000元。个人分钱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为“税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实际分得5900元。每个团队无岗人员发展到9人,该团队就发生“裂变”,即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层,3名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9名无岗人员晋升为Ⅱ岗人员,新晋升的3名Ⅰ岗人员和对应新晋升的9名Ⅱ岗人员,“裂变”组成3个新的团队,各自发展无岗人员,无岗人员达到9人又“裂变”成3个团队。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可以分得9000元,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岗可分得54000元,即一个无岗人员加入团队到晋升为管理岗可以获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岗的人可以重新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从无岗人员再次根据规则晋升获取“利益”。待管理岗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管理岗人员每人缴纳3万元投资款给冠岭公司,获得加入“排队领钱”的资格,第1个缴纳3万元投资款归公司所有,第1个获得A岗,第2、3、4、5、6、7、8、9、10、11个加入“排队领钱”的人缴纳的3万元全部分给A岗,A岗领10次3万元即30万元后则退出,第1个退出后第2个进入“排队领钱”的人获得A岗开始“领钱”,以此类推,“排队领钱”。退出A岗的人若要再次参与“排队领钱”,需再次缴纳3万元即可重新排队至队伍末端。按照规则设计管理层一个周期可获得27万元的“收益”。管理层排队领钱一个周期后,可获得购买冠岭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权资格,原始股权购买分2个档次,1挡20万元、2挡50万元,私募基金只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东分红,一部分划做储备资金,储备资金用于“收口”,所谓“收口”,是预计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员达到80%以上时,逐步缩减团队规模,最后加入团队的无岗人员使用储备资金每人一次性发放63000元结束“零风险创业项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对陈桂红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陈桂红、张艳华和薛如宗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确认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5月12日,陈桂红通过张艳华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并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陈桂红缴纳***元投资款后,冠岭公司向陈桂红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陈桂红共计工资收入9000元,共计违法所得9000元。2022年5月16日,薛如宗经陈桂红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案件来源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经营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

  3、陈桂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桂红个人身份的事实;

  4、2022年8月15日、9月8日和12月19日,我局对陈桂红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陈桂红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5、投资认购合同书印件1份、承诺书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陈桂红参加传销的事实;

  6、张艳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艳华个人身份的事实;

  7、我局向张艳华送达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通知张艳华配合调查的事实;

  8、2022年9月14日,我局对张艳华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桂红参加传销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9、薛如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薛如宗个人身份的事实;

  10、2022年8月16日和9月23日,我局对薛如宗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薛如宗是陈桂红介绍参加传销的事实;

  11、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陈桂红参加传销后领取有工资的事实。

  2022年12月21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红市监罚告〔2022〕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陈桂红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当责令陈桂红停止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通过缴纳罚款书载明的缴款码转账缴纳或扫描二维码缴纳,现金缴纳的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陈永昌参加传销案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市监罚〔2022〕258号

  2.行政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②罚款人民币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市监罚〔2022〕258号

  2022年7月16日19时52分,我局接红塔区区委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公安局转来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楼的云南冠岭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岭公司),怀疑传销。”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5月22日,陈永昌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用微信转账***元给鲁翠芬,并委托鲁翠芬将投资款缴纳给舒伟,舒伟用微信向陈永昌转账收益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陈永昌没有介绍过其他人加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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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对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99号富然中心6楼603室“冠岭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伟对“零风险创业项目”规则讲解录像一份、投资认购合同书122份、承诺书122份、收款收据122分、工资表17页、税收预扣记录本1本等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对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进行询问调查,舒伟陈述“零风险创业项目”的规则为:冠岭公司设置管理层,分别为:Ⅰ岗、Ⅱ岗、无岗。1名Ⅰ岗人员下设置3名Ⅱ岗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发展9名无岗人员加入,新加入的1名无岗人员向冠岭公司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并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承诺书内容为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承诺投资零风险。每发展1名无岗人员进入团队,Ⅰ岗人员分得无岗人员缴纳9000元中的6000元,Ⅱ岗人员每人分1000元。个人分钱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为“税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实际分得5900元。每个团队无岗人员发展到9人,该团队就发生“裂变”,即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层,3名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9名无岗人员晋升为Ⅱ岗人员,新晋升的3名Ⅰ岗人员和对应新晋升的9名Ⅱ岗人员,“裂变”组成3个新的团队,各自发展无岗人员,无岗人员达到9人又“裂变”成3个团队。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可以分得9000元,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岗可分得54000元,即一个无岗人员加入团队到晋升为管理岗可以获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岗的人可以重新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从无岗人员再次根据规则晋升获取“利益”。待管理岗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管理岗人员每人缴纳3万元投资款给冠岭公司,获得加入“排队领钱”的资格,第1个缴纳3万元投资款归公司所有,第1个获得A岗,第2、3、4、5、6、7、8、9、10、11个加入“排队领钱”的人缴纳的3万元全部分给A岗,A岗领10次3万元即30万元后则退出,第1个退出后第2个进入“排队领钱”的人获得A岗开始“领钱”,以此类推,“排队领钱”。退出A岗的人若要再次参与“排队领钱”,需再次缴纳3万元即可重新排队至队伍末端。按照规则设计管理层一个周期可获得27万元的“收益”。管理层排队领钱一个周期后,可获得购买冠岭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权资格,原始股权购买分2个档次,1挡20万元、2挡50万元,私募基金只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东分红,一部分划做储备资金,储备资金用于“收口”,所谓“收口”,是预计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员达到80%以上时,逐步缩减团队规模,最后加入团队的无岗人员使用储备资金每人一次性发放63000元结束“零风险创业项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对陈永昌涉嫌参加传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陈永昌和鲁翠芬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确认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5月22日,陈永昌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用微信转账***元给鲁翠芬,并委托鲁翠芬将投资款缴纳给舒伟,舒伟用微信向陈永昌转账收益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陈永昌没有介绍过其他人加入该项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案件来源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来源;2、2022年7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经营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3、陈永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永昌个人身份的事实;4、2022年9月13日和12月9日,本局对陈永昌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陈永昌加入“零风险创业项目”的事实;5、投资认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承诺书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陈永昌参加传销的事实;6、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陈永昌参加传销后领取有工资的事实;7、鲁翠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鲁翠芬个人身份的事实;8、2022年9月16日,本局对鲁翠芬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永昌参加传销的事实;9、鲁翠芬向本局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陈永昌转账9000元给鲁翠芬,鲁翠芬转账给舒伟,陈永昌参加传销的事实。

  2022年12月14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红市监罚告〔2022〕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永昌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构成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陈永昌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介绍其他人参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户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44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胡德成参加传销案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红市监罚〔2022〕259号

  2.行政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玖佰元整);②罚款人民币6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5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市监罚〔2022〕259号

  2022年7月16日19时52分,我局接红塔区区委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公安局转来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楼的云南冠岭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岭公司),怀疑传销。”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4月27日,胡德成通过董明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并委托董明帮胡德成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冠岭公司向胡德成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胡德成未介绍其他人参加。胡德成在Ⅱ岗时工资收入***元,在I岗时工资收入***元,减100元“税”,实际岗位工资***元,共计工资收入***元,共计违法所得***元。胡德成用马会琼(胡德成与马会琼系夫妻关系)的名义投资1单,共计***元,马会琼属于无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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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6日19时52分,我局接红塔区区委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公安局转来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楼的云南冠岭人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岭公司),怀疑传销。”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对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99号富然中心6楼603室“冠岭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舒伟对“零风险创业项目”规则讲解录像一份、投资认购合同书122份、承诺书122份、收款收据122分、工资表17页、税收预扣记录本1本等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对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进行询问调查,舒伟陈述“零风险创业项目”的规则为:冠岭公司设置管理层,分别为:Ⅰ岗、Ⅱ岗、无岗。1名Ⅰ岗人员下设置3名Ⅱ岗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发展9名无岗人员加入,新加入的1名无岗人员向冠岭公司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并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承诺书内容为冠岭公司向该无岗人员承诺投资零风险。每发展1名无岗人员进入团队,Ⅰ岗人员分得无岗人员缴纳9000元中的6000元,Ⅱ岗人员每人分1000元。个人分钱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为“税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实际分得5900元。每个团队无岗人员发展到9人,该团队就发生“裂变”,即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层,3名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9名无岗人员晋升为Ⅱ岗人员,新晋升的3名Ⅰ岗人员和对应新晋升的9名Ⅱ岗人员,“裂变”组成3个新的团队,各自发展无岗人员,无岗人员达到9人又“裂变”成3个团队。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可以分得9000元,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岗可分得54000元,即一个无岗人员加入团队到晋升为管理岗可以获得54000元的“收益”。管理岗的人可以重新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从无岗人员再次根据规则晋升获取“利益”。待管理岗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管理岗人员每人缴纳3万元投资款给冠岭公司,获得加入“排队领钱”的资格,第1个缴纳3万元投资款归公司所有,第1个获得A岗,第2、3、4、5、6、7、8、9、10、11个加入“排队领钱”的人缴纳的3万元全部分给A岗,A岗领10次3万元即30万元后则退出,第1个退出后第2个进入“排队领钱”的人获得A岗开始“领钱”,以此类推,“排队领钱”。退出A岗的人若要再次参与“排队领钱”,需再次缴纳3万元即可重新排队至队伍末端。按照规则设计管理层一个周期可获得27万元的“收益”。管理层排队领钱一个周期后,可获得购买冠岭公司成立“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权资格,原始股权购买分2个档次,1挡20万元、2挡50万元,私募基金只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东分红,一部分划做储备资金,储备资金用于“收口”,所谓“收口”,是预计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员达到80%以上时,逐步缩减团队规模,最后加入团队的无岗人员使用储备资金每人一次性发放63000元结束“零风险创业项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对胡德成涉嫌参加传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胡德成、马会琼和董明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确认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组织策划“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该项目属于传销。2022年4月27日,胡德成通过董明介绍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并委托董明帮胡德成与冠岭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冠岭公司向胡德成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胡德成未介绍其他人参加。胡德成在Ⅱ岗时工资收入***元,在I岗时工资收入***元,减100元“税”,实际岗位工资***元,共计工资收入***元,共计违法所得***元。胡德成用马会琼(胡德成与马会琼系夫妻关系)的名义投资1单,共计***元,马会琼属于无岗阶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案件来源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来源;2、2022年7月26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7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2年8月3日现场笔录1份、冠岭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创始人舒伟经营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组织领导传销的事实;3、胡德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德成个人身份的事实;4、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胡德成配合调查的事实;5、2022年9月26日,本局对胡德成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德成加入“零风险创业项目”的事实;6、胡德成向本局提供与董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胡德成加入“零风险创业项目”的事实;7、投资认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承诺书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胡德成参加传销的事实;8、马会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会琼个人身份的事实;9、本局向马会琼送达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马会琼配合调查的事实;10、2022年9月26日,本局对马会琼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德成用马会琼的名义参加传销的事实;11、投资认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承诺书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马会琼参加传销的事实;12、董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董明是冠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个人身份的事实;13、2022年8月8日,本局对董明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胡德成是董明介绍加入“零风险创业项目”的事实;14、零风险创业项目税收预扣记录复印件1份、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胡德成参加传销后领取的工资和上税的事实。

  2022年12月13日,本局用微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红市监罚告〔2022〕2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胡德成参加“零风险创业项目”构成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胡德成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首次违法,未介绍其他人参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玖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600元(人民币大写: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5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玉溪红塔支行(户名: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5863600000021,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路44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王丽参加传销案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红市监处罚〔2022〕253号

  2.行政处罚内容:①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②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1、2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0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市监罚〔2022〕253号

  当事人:王丽参加传销

  住所(住址):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万裕生态城*****室

  身份证号码:*****

  2022年7月16日19时52分,我局接到区委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公安局转来的信息,在富然中心六楼的云南冠岭人力有限公司,怀疑传销。”

  经查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王丽参加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共投资了9000元,目前属于Ⅱ岗人员,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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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6日、7月29日、8月3日,执法人员3次到位于富然中心603室的云南冠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岭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提取了法人舒伟对“零风险创业项目”规则讲解录像一份、投资认购合同书122份、承诺书122份、收款收据122分、工资表17页、税收预扣记录本1本等证据材料。

  王丽投资参与了该项目,并签订了《投资合同》及《承诺书》。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王丽进行了询问,王丽陈述其投入了9000元,在红塔区富然中心603室与冠岭公司签订了投资认购合同书,参加了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目前属于Ⅱ岗人员,共计分得人民币1000元。王丽通过杨***介绍参加该“零风险创业项目”。执法人员对杨***进行了询问,印证了以上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上述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0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者设立层级,通过发展人员,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9000元人民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王丽参加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共投资了9000元,目前属于Ⅱ岗人员,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情况说明1份,证明案件来源于上级交办的事实;

  2.2022年7月26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我局根据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云南冠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事实;

  3.2022年7月29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对云南冠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事实;

  4.2022年8月3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我局根据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云南冠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事实;

  5.王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认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承诺书》复印件1份、《收据》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丽参加传销的事实;

  6.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忠福介绍王丽参加传销的事实;

  8.《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王丽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王丽参加传销案。

  2022年12月0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红市监罚告〔2022〕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王丽参加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冠岭公司的“零风险创业项目”经营模式构成传销。王丽加入了该“零风险创业项目”,构成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通过缴款书载明的缴款码转账缴纳或扫描二维码缴纳,现金缴纳的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01月03日

  赚钱没有捷径

  捷径都是“陷阱”

  远离传销,守护幸福!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掌上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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