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2023保健食品政策纵览

2024-02-02 10:03󰄲0 󰋇 11666 次

  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强,保健食品市场也迎来了持续繁荣,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是全球营养健康产业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但是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不容小视的问题,如行业内外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或夸大宣传等,让消费者对这个行业有着比较复杂的情感。

  2023年,保健食品行业陆续有新规(包含征求意见稿)出台,为行业发展传递了积极信号。《知识经济》对全年相关法规进行梳理,以期帮助行业理清最新信号、维持竞争力。

  ● 2023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三品一械”广告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相关产品使用安全,在国家不断加强消费者各项权利保护和广告监管力度的背景下,关于“三品一械”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和执法频次也不断提高。基于此现状,行业应对产品发布的整个流程进行合规管理,主动学习、理解国家和地方监管法律法规,及时关注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内容,共建健康的广告环境。

  ● 2023年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的公告。

  此项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推动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增补工作,其中提到的多项营养补充剂涉及行业多款产品。

  ● 2023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告。

  公告中提到,评价原则包括促进健康、真实可信、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新功能定位包括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等。建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条件包括建议材料项目完整,不会引起社会伦理学方面的担忧,保健功能名称和解释科学合理、能够被消费者正确理解等。不符合保健功能目录纳入条件的包括建议材料内容矛盾、前后不符,真实性难以保证或者内容不完整,无法证实建议的科学合理性;容易引起社会伦理学方面的担忧;保健功能名称和解释不科学、不合理、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带有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等。

  ●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公告。

  该目录将原来的27种保健功能调整为24种,删除了“改善生长发育”“促进泌乳”“改善皮肤油分”三种共识程度不高、健康需求不明晰的保健功能,将功能评价方法由强制方法调整为推荐方法,落实企业研发评价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

  ● 2023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前期开展的功能类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招标研究基础上,结合既往产品的配方、功能、安全性、质量控制等实际情况,以及中国营养学会对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保健功能、用量等研究成果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2023年6月2日发布了上述目录。为使原料目录正式实施后,产品备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已批准注册产品情况及生产实际,对蛋白质类产品备案时的配方配伍、注册转备案情形、每日用量、人群等细化了要求。

  2023年10月7日,配套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乳清蛋白》解读文件出台。

  ● 2023年10月7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解读文件发布。

  解读文件中强调,此次调整更新的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内容增加2个新化合物、更新5个国家标准、对7个原仅有《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原料增加食品标准、1个原料在原有卫生部公告基础上增加食品标准。

  ● 2023年1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

  该《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指南》发布前,原有保健食品标志规定对图形比例、颜色标准等具体内容未作详细要求。

  《指南》保留了保健食品专有标志图形、颜色,保健食品标志框架、图形比例等内容。基于美观性、实用性相统一原则,优化标志中图形和文字细节要求。标志沿中间线呈左右对称结构,视觉效果均衡,考虑“保健食品”书写特点,在保持四字宽度的基础上,确定每字样高度及宽度比例,并明确印刷颜色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指南》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可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广告中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保健食品产品运输箱、中转箱等包装材料上规范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已有[0]条评论,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