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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我看“刑”!

2024-09-25 08:25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0 󰋇 5278 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仁寿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惩防治”一体推进,从严从快从实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切实拧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阀”,助力打造“健康仁寿”。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夫妻生活用品”店。2023年3月左右,郑某某从非正规途径购买“黄金伟哥VGA”“金牌玛卡”“牡蛎肾宝片”等13种保健食品,并将保健食品藏匿在电动车储物箱内隐匿销售。2023年6月12日,侦查机关找到郑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并将车内查获的保健食品,依法扣押送检。经检测,郑某某销售的上述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六百元,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的物质。非法销售含有此类物质的保健品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更是直接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郑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仍然进行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近三年以来,仁寿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理涉食品药品案件13件,依法对1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理念,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质量控制,切不可因贪图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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