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14亿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非法集资214亿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案例】
短短六年,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向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通过集中授课、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近六年时间,王某某等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其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最终造成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
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王某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其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甲在王某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丙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人民币652万余元。
王某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不久,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两个月不等;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两个月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上述案件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透露:“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洗钱犯罪,虚拟货币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国性特征,正在成为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新手段。”
湖南省委金融办提醒您,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额利润为诱饵,承诺保本返利,甚至虚构各种投资项目,极具迷惑性。本案中提到的“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是非法集资的常见诱饵,广大民众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同时,大家要警惕犯罪分子利用普通人进行洗钱犯罪,比如本案中提及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在生活中,大家切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此外,不要对外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这些东西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就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我们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还要避免在不知情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红网整理自:“宁夏处非办”微信公众号、大观新闻网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