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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传直击|参与传销必担责 乌海市海勃湾区对“藏品一号”网络传销案作出行政处罚

2025-10-14 08:42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0 󰋇 1420 次

  10月11日,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公众微信号发布《行刑反向衔接,筑牢法治屏障|从“藏品一号”传销案看行政检察的监督与协同》一文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书,对“藏品一号”网络传销案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彰显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治理效能。


  随着经济形态多样化发展,传销活动披上各种“新衣”悄然蔓延。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9月,赵某某、苏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参与“藏品一号”项目,通过APP以推销红景天精油等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价格畸高的精油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并以团队计酬,形成一个会员层级关系清晰的“金字塔”网络传销组织架构,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赵某某、苏某某发展的人数达到立案标准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二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审查刑事卷宗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苏某某虽然发展下线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但是二人参与“藏品一号”项目后,以推销红景天精油等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精油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苏某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故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

  2025年7月,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对二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调查,最终,采纳《检察意见》内容,决定对赵某某、苏某某二人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

  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不起诉不等同于免予处罚”的法律原则。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能基于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但行政违法事实一旦成立,仍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业绩计提报酬”三个特征,即构成传销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察意见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了治理合力,确保违法行为无论在刑事还是行政层面都能得到相应评价,避免“不刑不罚”的漏洞。

  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该案件也发出警示,参与传销必担责。参与传销活动,即使未实际获利,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传销活动的危害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市场秩序。每个公民都应增强识别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认清传销“拉人头”“收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本质特征,自觉远离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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