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吴艳青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邯处〔2025〕13043325000013号
当事人:吴艳青
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20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村**号
联系方式:182****1002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3号)及《不起诉决定书》(馆检刑不诉[2025]10号)。经本局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认为当事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浙江杭州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利用“将军星商城”手机 APP,在网络上以寄售方式卖酒。“将军星”平台拥有七款金额周期、收益不同的酒,平台运营模式为普通代理商扫上级代理商分享的二维码注册成为会员,并绑定个人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账号。商户下单后,不用选择发货,直接挂在该商城,商城会随机匹配下一个用户购买上一个用户的酒,上一个用户可以从中间赚取差价。在交易之前代理商必须向自己的上级购实至少100元的品牌服务费,收到上级代理商充值到账才能在商城上进行预定酒的操作,预定成功即扣除1-180元不等的品牌服务费。级别不同的代理商按不同的折扣充值品牌服务费,普通代理商如需充值品牌服务费,需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逐级转账给有折扣的代理商,最终转至公司账户或指定账户,每级代理商均获得折扣差的收益。团队奖励是指直推有效仓库达到10个,并且总有效合库达到200个可以享受到团队收益1%。
另外浙江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还以互相拉人的方式推广“将军星商城”手机 APP,推荐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管理奖奖励,推荐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还能进行升级,级别越高得到的奖励越高,其等级分为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县代理四个级别。普通用户会通过自己推荐人数的增加而提升到代理人级别,从而获得收取品牌服务费及享受折扣的优惠,还可以获取推荐奖励,以此鼓励普通用户积极发展下线。通过参与群众的宣传和推荐,该公司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推荐返利结构。此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模式,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罪。
经查,吴艳青通过范新印(已起诉)参与到该公司的传销活动,积极向身边的亲友宣传“将军星”商城的营销模式,以买酒赚取差价和公司推荐返利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吴艳青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8层,下线层级有4层推荐人数30人,团队人数去重后不足120人,截止案发,共投资40万元全部投入系统账户,尚未获得返利。经查被不起诉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6月5日,吴艳青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馆检刑不诉[2025]10号)、《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3号)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当事人被不予起诉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吴艳青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馆陶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一份,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吴艳青《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邯罚告〔2025〕130433250000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浙江杭州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利用“将军星商城”手机 APP,将等级分为总代理、省代理、市代理、县代理四个级别,以互相拉人的方式推广软件,推荐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管理奖奖励,推荐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还能进行升级,级别越高得到的奖励越高,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推荐返利结构,这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模式,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相关犯罪涉嫌人已被公安机关打击并移送到检察机关。
当事人加入“将军星”平台并发展下线人员、介绍他人参加该组织,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3号)“吴艳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考虑到吴艳青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为初犯,你单位作为法定行政管理机关,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建议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吴艳青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包容审慎机制,经重大案件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加入“将军星”平台并发展下线人员、介绍他人参加该组织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馆罚证字第03190005号。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