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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刑” | “带货”变“带祸” 从直播会员到大馆主的传销获刑之路

2025-12-15 08:52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0 󰋇 2325 次

  “带货”变“带祸”

  从直播会员到大馆主的获刑之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的形态不断翻新,网络化、隐蔽化趋势愈发明显,其“马甲”也层出不穷,常以 “直播带货”“课程分销”“平台创业”等名义混淆视听。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甲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上缴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初,被告人甲某通过某直播软件视频了解到“知不知道论道馆”课程内容并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后又缴纳钱款发展成为该平台的大馆主。甲某又通过微信“旅不伪”小程序提供服务、推销商品吸引会员,每名会员都有唯一的推荐人,层级分明,系统设置有直接推荐佣金(分红)、育人奖、大馆主绩效奖,会员之间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主要依据。甲某发展了王某、刘某等二十余人成为下线人员。经鉴定,甲某在该传销组织平台ID号为10114,分销下属层级数16层,分销下属人数近3万人。甲某个人获利金额人民币8.9万余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被告人甲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为非法获利,加入他人组织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为名,以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继续发展下线,共计16层,近3万人并非法获利8.9万余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甲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8.9万余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黑色OPPOReno9-5G手机一部。

  法官温馨提示

  广大群众在面对网络上五花八门的“创业机遇”“致富项目”时,务必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当前传销活动早已摆脱传统模式,转而披上直播带货、课程分销、平台会员等“华丽外衣”,藏身于社交软件、直播平台之中,隐蔽性更强、迷惑性更大。但无论传销的包装如何翻新,都跳脱不开“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层级、以人头数量计酬”这三个核心特征。合法的经营活动,始终以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创造实际价值为根本;而传销的本质,就是通过层层拉人头实现非法牟利,最终只会导致参与者财产受损、家庭破裂。

  在此告诫大家,切勿轻信 “低投入高回报”“躺赚不费力” 的虚假宣传,不盲目加入各类需要“拉人头、赚佣金”的平台,一旦发现疑似传销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防范网络传销的坚固防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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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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