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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紧箍咒”来了!2026年1月1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 这些行为直接拘留

2026-01-04 12:57    来源:李旭反传防骗团队󰄲0 󰋇 9471 次

  传销,这个披着“创业”“暴富”外衣的社会毒瘤,长期以来以虚假承诺诱骗群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滋生各类衍生违法犯罪,无数家庭因此财产受损、关系破裂。

  此前,由于《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满足“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刑事立案门槛,而《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处罚缺乏人身处罚震慑,导致大量未达刑事标准的组织领导者、底层积极参与者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循环,仅受批评教育或遣散处理。传销组织竟将此歪曲为“国家宏观调控”,编造“吓唬胆小者”的洗脑话术,持续迷惑群众入局。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第三十四条新规重锤传销,标志着我国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制体系迎来重大完善,彻底填补了“刑事门槛以下”的执法空白。

  该条款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将行政拘留引入传销治理,确立刚性执法原则,意味着传销违法不再有“低门槛豁免”,从组织核心到积极参与者,只要触碰红线必受惩戒。

  一、精准画像:五类“组织领导者”难逃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已明确,且该标准直接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责情形,以下五类人员均属重点打击对象:

  1.核心决策层: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实际控制人,作为“顶层决策者”负责制定奖金制度、设计层级架构、掌控非法收益,常隐藏幕后遥控指挥;

  2.管理层级:承担日常管理职责的骨干,如北派传销的寝室长(负责作息管理、传授传销经验)、南派传销的总管及经理室负责人(统筹团队运作、资金流转、人员调度);

  3.宣传培训骨干:专职讲师、“成功学导师”等,通过解读虚假政策、包装“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等虚假项目,向新人灌输“一夜暴富”理念,实施洗脑控制;

  4.屡教不改者:曾因传销受过刑事追究或一年内受行政处罚,再次积极参与传销的人员,主观恶性深,属重点打击对象;

  5. 关键推动者:对传销组织的建立与扩张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相关人员,涵盖传销“一日游”大巴车经营者、非法传销出版物制作售卖人员、为参与者提供网贷的协助者、通过公众号与短视频等自媒体进行传销宣传引流的推广者,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场地、资金流转、人员对接的支持者和掌握核心技术的系统开发者等。

  结合执法实践,北派传销中寝室长及以上管理者、各类讲课人员,南派传销中经理室职能窗口负责人、曲解建筑寓意的“导游型讲师”,均因承担组织管理或宣传洗脑职责,明确纳入行政拘留范围。

  二、行为解码:胁迫诱骗即罚,无“灰色地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打破“轻微参与无责”误区,明确只要实施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无需达到刑事标准,即可直接予以拘留。结合南北派传销典型特征,两类行为已被全面规制:

  (一)北派传销:暴力与软性胁迫交织

  北派传销以“暴力控制+精神打压”为核心,部分极端团伙采取强制收缴手机、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体罚、辱骂恐吓等暴力手段,将受害者禁锢于“大通铺”式窝点;即便“温和型”团伙,也通过骗取手机、24小时贴身盯防、情感绑架等软性胁迫手段,让受害者难以脱身。其“接待流程”暗藏陷阱:指派“师傅”贴身引导,安排老成员通过分享虚假“成功经验”、描绘暴富蓝图诱导洗脑,除被蒙骗的新人外,所有参与接待、洗脑的人员均涉嫌违法。

  (二)南派传销:“温柔陷阱”全员“演戏”

  南派传销以“家庭式居住”为掩护,不收缴手机、允许自由出入,看似“自愿参与”,实则诱骗属性极强。推荐人以“创业”“国家项目”“高薪工作”“网恋交友”等名义邀约他人,新人到访前召开“会前会”部署配合和洗脑方案,安排资深成员分享“感想感悟”、讲述“成功故事”,通过“69800元换1040万元回报”等话术实施精神控制。所有陪同居住的传销人员均参与配合洗脑,即便未直接发展下线,也因协助诱骗需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成都警方破获的特大传销案中,该类团伙就诱骗大量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青年参与,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不少受害者被迫通过网贷、信用卡套现凑集“入门费”,最终负债累累。

  三、法律衔接:从行政拘留到刑事处罚,层层震慑

  此次新规施行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形成完整追责体系,实现“全链条、无死角”打击:

  行政拘留层面:未达刑事标准的组织领导者、胁迫诱骗参与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15日拘留,填补执法空白;

  刑事处罚层面: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组织人员12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罚款层面: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传销的处50万-200万元罚款,介绍、诱骗他人参与的处10万-50万元罚款,普通参与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提供场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处5万-50万元罚款,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不存在“返还”可能。

  值得警惕的是,传销组织刻意编造的“宏观调控”“抓了又放不违法”等说辞,均为混淆视听的谎言。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骗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该认定不以参与传销人员是否自认被骗为前提。

  此外,参与传销本身即属违法行为,参与者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没收。无论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负责洗脑宣传的骨干,还是协助胁迫诱骗他人参与的积极分子,轻则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留下违法或犯罪案底,其个人及子女的征信记录、就业发展等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严重影响,传销活动绝无“法外之地”可言。

  四、全民反诈:举报传销有奖励,守护财产靠自觉

  传销的本质是“骗”与“诈”,所谓“暴富”不过是镜花水月。为鼓励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多地已出台举报奖励政策:成都新津、河北沧州等地明确,实名举报传销并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5000元奖励,提供主要头目信息、协助破获大案要案的予以重奖。

  在此郑重提醒:警惕各类“低投入、高回报”“拉人头、赚佣金”的虚假承诺,远离异地聚集式传销和网络传销。一旦发现疑似传销活动,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1.报警电话110(快速对接公安机关,查处窝点);

  2.市场监管举报电话12315(举报经营违法、虚假宣传等行为);

  3.线下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提供窝点地址、人员信息、活动规律等线索。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传销违法行为,参与传销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唯有擦亮双眼、遵纪守法,方能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家庭幸福。打击传销,人人有责;远离传销,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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