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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安主体责任合规指引

2026-02-13 14:20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 󰋇 1473 次

  2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规指引》。

  主体责任合规指引

  为指导直播电商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直播电商活动,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各直播电商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一、基本概念

  1.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4.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5.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二、直播电商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资质管理

  直播电商平台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根据其实际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具体情形,在直播活动开展前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

  1.资质要求。直播电商平台为直播间运营提供网络空间开展直播食品营销推广活动的,依法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参与网络制作的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网络空间开展直播食品营销推广活动并在平台完成交易的,依法取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开展食品自营直播销售的,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

  2.效期管理

  (1)直播电商平台建立企业主体登记和资质(或备案)档案并及时更新,确保前述资质(或备案)在有效期内。

  (2)在域名、IP、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经营业务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依法向许可或备案部门更新相关信息。

  3.信息公示

  (1)平台信息公示。直播电商平台在经营活动的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或信息链接。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完成更新。

  (2)经营者信息公示。直播电商平台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并以显著方式公示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为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间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①企业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行政许可等真实有效信息或信息链接;个体工商户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实际经营场所、组织形式等真实有效信息或信息链接;自然人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信息或信息链接。

  ②相关主体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时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信息链接。

  (3)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直播的,在直播间添加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

  (4)直播电商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间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进行改正。多次不改正的,直播电商平台可依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暂停直播等必要措施,督促其完成改正。

  (二)制度管理

  1.制度清单。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建立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置、职责以及运行规则;

  (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更新制度;

  (4)食品安全风险日常监测识别工作制度;

  (5)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及处置制度;

  (6)食品安全风险每月调度工作会议制度;

  (7)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交易规则管理制度;

  (8)监管通报食品违法处置制度;

  (9)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10)食品安全风险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11)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1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3)食品安全重大风险以及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4)食品安全管控机制自查制度;

  (15)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制度运行

  (1)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合规、风控等人员依法履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职责提供必要支持。

  (2)直播电商平台投入相应资源落实前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流程和程序,保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人员管理

  1.食品安全管理架构。直播电商平台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控风险清单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设置专门或兼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2.两员设置要求。直播电商平台设置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其中食品类年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需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本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流程、操作规程等要求;参加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任职要求。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总监由直播电商平台业务负责人担任。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不得在直播电商平台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3.培训管理。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内部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加强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知识的学习。

  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平台食品安全培训机制,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等主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培训,对从事直播电商食品经营的相关主体开展首次开播培训以及定期培训。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四)准入退出管理

  1.准入

  (1)商家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所开展的食品销售情况提交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真实信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定期更新一次。

  (2)机构准入。其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审核其提供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以及所销售食品所需的市场准入资质等真实信息以及规范经营承诺等材料,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同时按照要求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主播准入。直播营销人员入驻直播电商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及时更新并告知,且满足以下要求:自然人主播需年满18周岁;外籍自然人主播来境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提前向直播电商平台报备;使用数字人主播的,确保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与相关主体签署相应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在直播间添加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依法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身份信息,并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2.退出

  (1)主动退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直播电商平台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约定进行结算,双方如有服务金约定的,可与其结算后保留一定的服务金,以保证未完成的交易订单完成履约。

  直播营销服务人员主动申请退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通过其所在直播间直播引导的食品交易订单完成维权投诉处理等消费者交易保障义务;未因食品直播违规行为处于平台处罚期或有未缴齐的罚款。

  (2)被动退出。直播电商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发起清退的主要情形: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平台直播食品管理要求的;被监管部门或直播电商平台列入平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出镜的直播营销人员或账号实际控制人/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影响恶劣的。

  (五)营销管理

  1.直播间商品管理。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禁止食品直播推广清单,并将如下食品列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平台根据风险管控所确定的其他食品。

  2.直播间风险管控清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下列事项列入直播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点内容:

  (1)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直播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违反平台禁止食品直播推广清(名)单的情形;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是否存在本部分3直播间信息管理中的食品直播信息风险点;

  (4)其他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

  3.直播间信息管理

  (1)直播间信息发布核查。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食品信息发布、食品直播风险监控制度,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直播食品安全风控模型,并对直播间发布的食品直播信息风险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直播展示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信息或其链接、食品标签、价格、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完整;其他相关监测食品直播重要风险点: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②配备与食品直播规模相适应的食品直播风控管理专业人员,并通过人工+技术开展直播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通过技术风控模型所排查出的直播食品安全风险点存在争议的,及时升级到人工进行判定,并及时作出处置,同时对前述风险升级处置情况进行记录。

  ③对直播间发布的食品信息以及互动信息等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2)直播间信息巡查。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食品信息巡查机制,利用现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食品直播开展重点巡查:

  ①信用分低于平均分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②多次违反平台食品直播管理要求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③在日常直播安全风险管控中排查出的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所开展的食品直播。

  (3)直播间信息违规处置

  ①直播电商平台当建立食品直播间内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法违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②直播电商平台发现直播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向直播间运营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③直播电商平台发现食品直播间违反平台规则的,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服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临时停播、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纳入平台黑名单等必要处置措施。

  ④直播电商平台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平台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⑤直播电商平台根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对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⑥直播电商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并依法公示。

  4.食品安全抽检。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建立直播电商食品抽检机制,并根据食品抽检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开展必要处置。鼓励加大以下情形的直播电商食品安全抽检比例:

  (1)消费者通过互动、商品评价、联系平台客服等方式集中投诉的;

  (2)发生食品安全舆情的;

  (3)多次违反直播电商食品销售平台规则的;

  (4)其他存在较大风险的。

  (六)直播质量评价

  1.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食品直播服务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平台要求的直播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建立服务质量提升机制。

  2.直播电商平台建立直播间分级分类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根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食品直播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食品规模以及用户投诉数据等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信用评价较低的经营者给予信用惩戒,对于信用评价较高的经营者给予流量支持等信用奖励。鼓励直播电商平台以适当方式公开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

  (七)投诉举报管理

  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直播电商食品投诉举报管理:

  1.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者链接标识,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功能。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及时响应并留存处理记录。

  2.建立直播电商食品退换货制度、争议解决管理制度,并通过设置专门客服人员开展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争议问题。

  3.加强与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提高直播电商食品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4.对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处置记录,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直播间运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主体资质

  1.资质准备

  (1)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提前准备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文件,确保所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涵盖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

  (2)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准备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经营资质文件,确保所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涵盖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

  向合作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交相关信息及资质文件,配合完成核验、登记工作,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至少每六个月一次信息核验更新工作,及时补充或修正相关信息。

  2.信息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需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设置可便捷跳转至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消费者清晰可见。

  3.资质更新。当提供的行政许可信息、资质信息、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至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同步更新资料和信息。

  4.信息管理。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需收集经核验无误的人员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学历等,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至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二)制度管理

  1.制度建设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建立查验供货者管理制度;

  (3)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管理制度;

  (4)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事前食品选品管理制度;

  (5)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事前食品商家审核管理机制;

  (6)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7)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直播运营培训管理制度;

  (8)直播间运营者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2.制度执行

  (1)直播间运营者投入相应资源,落实直播食品相关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流程和程序,保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明确发布制度的部门作为制度执行落地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作为制度执行落地的首要责任人,鼓励纳入部门、个人绩效,确保制度的行之有效。

  (3)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需具备以下食品安全能力:

  ①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②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③熟悉本直播间运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流程、操作规程等要求;

  ④参加直播间运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⑤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三)食品核验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查验工作总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时,需严格遵循“先查验、后直播”原则,对拟直播销售食品对应的供货者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细致查验,确保源头可溯、风险可控,查验过程需客观真实,留存完整查验痕迹。

  2.供货者许可证查验操作流程

  (1)查验准备。提前向供货者明确要求,提供与食品生产经营类别相匹配的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许可证(含二维码可核验版本),特殊情况确需接收复印件的,由供货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建立供货者许可证查验台账,记录查验责任人、查验日期、食品批次、供货者名称等基础信息。

  (2)查验内容。许可证有效性:核对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确保查验时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无过期、吊销、注销等情形。经营范围匹配性:确认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涵盖拟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如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对应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等具体范围,生产加工类食品需对应相应生产许可类别)。主体信息一致性:核对许可证上的供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信息,与供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一致,无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况。电子核验(如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查询平台等,扫描许可证二维码或录入许可证编号,核验许可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留存核验页面截图。

  3.查验结果处理

  (1)查验合格。供货者许可证真实、有效且经营范围匹配的,在查验台账中记录查验合格,留存许可证扫描件/电子许可证及核验截图,纳入供货者档案管理。

  (2)查验不合格。存在许可证过期、经营范围不匹配、信息伪造等情形的,不得采购该供货者食品,不得纳入直播销售清单,并在台账中注明查验不合格及具体原因,拒绝合作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

  4.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操作流程

  (1)查验范围。需查验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如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适用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需检疫的食品)合格证明等;进口食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文件。

  (2)查验内容。文件真实性:核对合格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公章、日期等信息,无伪造、篡改痕迹;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需与食品批次对应,可通过海关相关平台核验。信息一致性:确认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与拟直播销售的食品实物标签信息完全一致,无批次错乱、信息不符情况。检验项目完整性:查看检验合格证明中载明的检验项目,需覆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关键指标(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无关键项目缺失。有效期关联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等需在有效期限内;检验合格证明的出具日期需与食品生产日期合理衔接,无超期失效情形。

  (3)查验结果处理。查验合格:合格证明文件齐全、真实、信息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在查验台账中记录查验合格,留存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复印件。查验不合格:存在合格证明文件缺失、伪造、信息不符、关键检验项目缺失等情形的,不得采购该批次食品,不得进行直播销售;对已采购但未直播销售的,立即封存并通知供货者处理,在台账中注明查验不合格及处置措施。

  5.记录与凭证保存操作规范

  (1)记录内容要求。供货者信息: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等;合格证明文件信息:证明文件名称、出具单位、出具日期、编号、检验项目及结果等;查验信息:查验责任人、查验日期、查验结果、不合格处置情况等;其他相关信息:进货凭证(如采购合同、发票等)编号、直播销售批次关联信息等。

  (2)记录形式与载体。可采用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如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录入等)形式,电子记录需具备防篡改功能,纸质记录需字迹清晰、无涂改。鼓励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查验台账、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统一归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一批一记录”。

  (3)保存期限要求。记录与凭证的保存期限自食品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若食品保质期超过三年的,保存期限需顺延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存期间需确保资料完整、无损毁、可查询,电子记录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6.特殊场景处理指引

  (1)长期合作供货者管理。对长期合作的供货者,每六个月复核一次其许可证有效性及经营范围变化,及时更新供货者档案信息。

  (2)临时采购供货者管理。临时采购食品用于直播销售的,按本指引完成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全面查验,不得降低查验标准;无明确供货者信息或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不得采购。

  (3)查验争议处理。对供货者提供的许可证或合格证明文件存在疑问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核实;核实期间暂停采购该供货者的食品,待确认合规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7.责任与监督

  (1)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查验及记录保存工作全面负责,指定专人担任查验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定期开展内部自查,核对查验台账、保存凭证与实际采购、直播销售情况是否一致,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按规定查验、记录不全、凭证丢失等问题。

  (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查验记录、保存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

  (四)选品与内容管理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核验实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相关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1.直播间运营者选品管理

  (1)逐一审核商家提供的商家及食品资质文件、商家实际经营范围、经营许可或备案、食品价格和标签尤其是背标图片真实信息,对存疑的资质(如模糊的许可证、过期的检测报告)要求商家补充说明或重新提供。

  ①提前向商家明确要求,提供与食品生产经营类别相匹配的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许可证(含二维码可核验版本),特殊情况确需接收复印件的,由供货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②鼓励建立商家许可证查验台账,记录查验责任人、查验日期、食品批次、供货者名称等信息。

  ③查验许可证有效性:核对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确保查验时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无过期、吊销、注销等情形。

  ④经营范围匹配性:确认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涵盖拟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如销售预包装食品需对应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等具体范围,生产加工类食品需对应相应生产许可类别)。

  ⑤主体信息一致性:核对商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等信息,与供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一致,无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况。

  ⑥电子核验(如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查询平台等,扫描许可证二维码或录入许可证编号,核验许可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留存核验页面截图。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食品标签合规性审核

  ①预包装食品。需包含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标签内容需清晰、无涂改,与实际食品一致。

  ②保健食品。额外核查蓝帽子标志、批准文号(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真伪)、保健功能宣称(需与批准内容一致,不得超出范围宣称“治疗疾病”等)。

  ③要求供应商提供近12个月内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测报告。

  (4)特殊品类额外资质

  ①进口食品。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备案证明,核对标签上的“进口商/代理商名称地址”与检验检疫证明一致。

  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且仅能通过具备“特殊食品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③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同时核验产品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5)鼓励直播间运营者对所播食品进行试样,建立多维度的试样环节,确保所播食品的感官一致性与描述真实性。

  (6)资料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直播间运营者的内容审核管理

  (1)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每次食品直播电商活动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2)直播间运营者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不得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3)对直播文案、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食品违法宣称功效、故意混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等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参考如下:

  ①播前管理-建立内容审核机制。提前审核直播话术、宣传素材,如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道具、布景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明确禁止违禁词的宣传,如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违规表述,对低脂、有机等宣称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确保无违规内容。高风险品类(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的资质完整性,对初审遗漏的问题进行修正。

  ②播中管理-主播。主播需熟悉食品宣传禁忌,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话术直播,不得擅自添加未经审核的违规宣传描述(如治病、抗癌、无任何添加剂等)。

  ③播中管理-跟播。安排专人实时监播,记录主播话术,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如临时添加未经审核的功效描述等),立即通过后台提醒或暂停直播,避免违规内容扩散。

  ④播后管理-复盘。每次食品直播后,整理监播记录,对无违规的直播存档;对出现违规的,分析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警告、扣绩效、停播培训等)。

  (五)直播过程规范

  1.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2.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4.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5.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

  6.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7.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8.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

  9.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0.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抽样检验管理

  1.原则

  (1)预防为主。通过科学抽样检验,提前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从源头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直播销售环节。

  (2)重点关注。抽样检验范围重点关注高风险食品,确保无遗漏。

  (3)客观公正。抽样、检验过程严格遵循规范流程,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

  (4)快速处置。对检验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报告监管部门等处置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2.抽样检验管理制度

  (1)制度内容要求。明确抽样检验职责分工,确定抽样人员、检验对接人员、结果处置人员及各自岗位职责。检验项目、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及检验机构的选择要求。检验结果的审核、记录与存档规范。不合格食品的判定标准、处置流程及报告程序。抽样检验相关资料的保存要求。

  (2)制度公示与培训。抽样检验管理制度需在内部公开,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具体要求。定期组织抽样人员、检验对接人员等开展培训,内容包括抽样规范、检验项目识别、不合格处置流程等,提升专业能力。

  3.抽样管理规范

  (1)抽样计划制定。结合直播销售的食品类别(如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如高风险的生鲜食品、进口食品等)、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制定年度、季度及月度抽样检验计划。

  (2)抽样人员要求。抽样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抽样流程、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抽样能力。抽样过程需全程独立操作,避免与供货者或商家、直播营销人员等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干预抽样。

  (3)抽样实施流程。抽样前准备:携带抽样工具(如无菌采样容器、抽样标签、封条、抽样记录单等),确认抽样地点(仓库、直播间备货区等)符合抽样条件。抽样方法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标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对抽样样本进行特殊信息管理(如:编号、贴标、注明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等),并确保样本不被调换、污染。抽样记录填写:如实填写《食品抽样检验记录表》,详细记录抽样相关信息(如含供货者或商家信息、食品信息、抽样信息、样本状态等),抽样人员、见证人员(如有)签字确认。

  (4)样本保存与运输。抽样后及时将样本送至选定的检验机构,运输过程需根据食品特性采取冷藏、冷冻、避光、防潮等防护措施,防止样本变质、污染,确保样本状态符合检验要求。样本运输过程中需做好运输记录(如注明运输时间、运输方式、温度控制情况等),确保可追溯。

  4.检验机构与检验项目管理

  (1)检验机构选择。选择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的食品检验机构,优先选择具备相关食品检验领域专业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与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委托协议,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时限、结果反馈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

  (2)检验项目确定

  检验项目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风险特性确定,重点覆盖以下内容:致病性微生物(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超范围、超限量);营养成分(适用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感官性状(是否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标签标识合规性(是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无标签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关键指标。

  结合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问题,针对性增加检验项目(如消费者反映食品异味,可增加感官性状及相关污染物检验)。

  5.检验结果处理

  (1)检验结果接收与审核。及时接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对报告信息(如食品名称、批次、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结论等)是否完整、准确,无遗漏或错误。

  (2)合格结果处理。检验结果合格的食品,方可纳入直播销售清单;在直播销售过程中,需持续跟踪食品质量状况,结合后续抽样检验情况动态调整销售策略。

  (3)不合格结果处置。立即停止销售: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行直播销售;已正在直播销售的,立即终止相关直播活动,在直播间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产品控制: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封存,明确标识不合格食品,避免与合格食品混淆。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通过直播账号、订单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溯源与通报:查明不合格食品的供货者或商家、生产厂家等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方;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将抽检检验结果报送至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4)外部配合。配合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及时提供抽样检验相关记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抽样检验档案、处置记录等资料,不得隐瞒、谎报。

  (七)培训管理

  1.组织主体

  (1)成立培训工作小组,由直播间运营/合规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内容开发、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

  (2)明确各岗位培训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品控或安全总监或安全员负责人提供并解读专业食品安全知识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红线,强化“安全第一、合规经营”理念。

  (3)培训对象。管理人员:包括直播间运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等。直播营销人员:所有参与食品直播的主播、助播等,重点培训食品合规宣传、禁止性规定、直播行为规范等内容。辅助人员:包括选品人员、直播策划人员、售后人员等,重点培训食品选品核验要求、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新入职人员:所有新加入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相关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培训计划

  (1)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场次、内容主题、参训人员及时间安排。

  (2)临时计划。遇新法规出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如重大食安事故案例)、业务拓展新品类(如特殊膳食食品)等情况,及时增设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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