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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梵蜜琳变形记:姐姐的贵妇膏?关于微商维权你需要知道

2020-07-16 10:30    来源:甜蜜姐姐 企鹅号󰄲0 󰋇 417075 次

  这个夏天,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带给大众的不仅有“洗脑”主题曲《无价之姐》和众多热搜,还有梵蜜琳这句极具存在感的广告语。

  “追着综艺,‘姐姐都涂梵蜜琳’,突然好奇梵蜜琳到底是个啥,结果一搜,我买不起!告辞!”

  价格叫板大牌

  被梵蜜琳的价格劝退的消费者不止一个:“贫民女孩不配拥有,枉我一直以为是杂牌”,“人家都标了‘贵妇’产品。”“有这个钱买SK-II,买海蓝之谜(La Mer)不香吗?”

  梵蜜琳冠名《乘风破浪的姐姐》视频截图。

  梵蜜琳的价格到底有多“贵妇”?该品牌官网显示,40g的贵妇膏价格1200元,150ml的贵妇润肤水价格为520元,40ml的贵妇精华液价格为920元…

  “这定价是在叫板一线大牌。”平常热爱美妆护肤的一位消费者做了价格对比:雅诗兰黛的小棕瓶精华露,50ml的官方指导价850元;SK-II230ml的神仙水价格1540元,其50g的大红瓶面霜价格860元;被时代周刊评为“奢华中的奢华”的品牌La Mer,其30ml面霜的售价也才1520元。

  另外,与诸多化妆品品牌赠送小样不同,梵蜜琳的操作是,将小样作为入门装产品单独出售:20ml修护乳液130元、8g明星同款贵妇膏290元、5ml修护精华液320元。

  “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客户先试用产品,客户真正体验到产品的好,比较了解产品,将来代理也会比较有说服力。”梵蜜琳的一位经销商向中新网解释,小剂量包装是为了降低使用门槛,“我们品牌是香港的,定位属于中高端,门槛会比其他品牌要高一点。”

  “贵妇”人设崩塌

  没多久,就有人扒出梵蜜琳的“香港身份”有问题。

  天眼查显示,梵蜜琳2015年在深圳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2017年,该公司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变更至广州。2019年,公司股东由原来的詹晓健等四人变更为广东广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另外,梵蜜琳没有显示出港资背景。

  “梵蜜琳的牌子是香港注册的。因业务发展,于2015年授权大陆广东Thanmelin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品牌生产总经销商。现目前国内产地为广东、湖南。”梵蜜琳的客服回应称。

  梵蜜琳官网 产品展示图。

  目前,梵蜜琳官网里,没有起源于香港的字眼。其官网显示,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集品牌策划、品牌推广及营销于一体的化妆品集团,主营高端护肤彩妆产品,总部位于广州。

  这还没完,“微商梵蜜琳借节目火了:代工厂加工,贵妇膏230元能买2斤!”的消息,让“微商”“贴牌生产”成为梵蜜琳身上挥之不去的标签。

  梵蜜琳对此回应称报道有误,媒体报道中店铺的工厂并非梵蜜琳代工厂,二者仅公司名相似。并发出律师声明,劝告发布及转载不实内容信息的相关媒体立即删除相关不实文章。

  面对众多负面消息,也有人为梵蜜琳叫屈:“感觉梵蜜琳真的挺惨的,是微商没错,但是不是‘三无’产品,‘三无’怎么可能过得了广电审查。”

  不过,梵蜜琳未披露过关于产品研发投入的其他内容,委托代工厂加工产品也是事实。中新网通过中国药品监管APP,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一栏中对“梵蜜琳贵妇膏”进行查询,发现其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官方备案,天眼妹查了下,这贵妇膏真正的两家代工厂也并不‘干净’啊。”天眼查官微给梵蜜琳补了一刀:两家代工厂,其中一家代工厂曾因“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类型遭遇行政处罚;另一家则是因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被责令整改。

  “我们就是一家微商”

  梵蜜琳面对“贵妇膏230元买2斤”的诋毁很“刚”,但对“微商”的身份却比较坦然。

  梵蜜琳总部招商客服曾直言不讳地向媒体承认:“我们就是一家微商。”梵蜜琳的经销商级别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金牌经销商、至尊经销商和会员经销商。如果个人想要成为梵蜜琳的微商代理,除了缴纳一笔保证金外,还需要一次性拿一定金额的货品。

  “产品定价高却缺失了相关售后服务,会使得消费者对其品牌信任度下降,如果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为其长期买单。”经济学家宋清辉称。

  “1200块,一小瓶,涂上去,推不开,假白。”B站美妆up主在测评梵蜜琳贵妇膏的视频中,全程高能吐槽。

  黑猫投诉平台上,也有消费者发文称,自己在某社交电商平台买了一套梵蜜琳的护肤品,用后感觉皮肤不适,由于涂抹后出现辣辣的过敏现象,该消费者希望商家同意自己的退货申请。

  关于微商,梵蜜琳不是特例,微商购物问题丛生,消费者维权难,身为消费者的你,如果不小心买到“三无”的微商产品该如何维权呢?

  服装、食品、护肤品……近年来,微商经营者层出不穷,琳琅满目的商品在朋友圈中疯狂霸屏,便捷的消费方式为“剁手族”们增添了许多消费乐趣。然而产品质量无保证、维权困难……伴随着便捷而来的各种网购风险也为大家平添了许多烦恼。

  100元买一个进口平安果到手却是“红富士”

  在市民张女士的朋友圈里,卖衣服、水果、化妆品甚至海产品的“朋友”应有尽有。由于没有微商购物习惯,张女士只是在朋友圈中购买过几次水果。“东西确实比实体店的实惠,但是越是情人节、圣诞节等特殊节日,推出的商品却越是差强人意。”张女士说。

  她告诉记者,去年圣诞节前夕,以前的同事在朋友圈推出一款特大号进口平安果,虽然距离圣诞节还有一段时间,但是订购记录已经连续刷屏。看着如潮的好评,张女士终于按捺不住向对方转账100元下了单。平安夜当天,张女士收到了这个“天价”平安果,可是拿到手后她发现,该苹果仅比家里的红富士大了两圈,无论是外观还是口感均没有明显差别。“个头确实比普通苹果大,但是怎么看都不值100元。”张女士虽然失望,但由于对方除图片外未对商品进行任何承诺,她只能自认倒霉。

  3000元购买高档面膜扫码显示“假冒伪劣”

  市民赵女士热衷于在网上抢购各种网红产品“试水”。一次偶然的机会,她抢拍到一款具有美白、保湿作用的面膜试用装,良好的使用效果让她十分满意。2018年春节前夕,赵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此款面膜的代理商发布促销信息,原价80元一盒的产品现在只需30元,她当即转款3000元购买了100盒。

  可是面膜到货后,赵女士用手机扫描得到的结果却是“假冒伪劣”,她立即通过微信联系到代理商,对方却对此矢口否认。

  赵女士拨打了“12345”进行投诉,却被告知微商购物属“私人交易行为”不在监管范围之内。随后她又拨打了本市消协的投诉电话,对方称需拨打面膜生产地——广东消协进行投诉,她按要求拨通了广东消协的投诉电话,却再一次被推回了本地。无奈之下,赵女士重新找到代理商进行理论,该代理商最终答应赵女士只要寄回货品便退还部分货款,不过赵女士还是折损了700余元。“赔了钱不说,还生了一肚子气。”提起此事,赵女士仍然愤懑不平。

  微商产品易出现质量问题,过半消费者曾进行微商维权

  微商维权情况来看,58.4%的受访对象曾有过微商维权经历。其中,35.1%的受访对象因产品质量问题选择维权,因产品物流问题和售后维修问题维权的受访对象分别占11.3%和8.1%;19.9%的受访对象表示微商消费从未遇见问题,不用维权。在不维权的受访对象中,也有部分因碍于情面和产品价格便宜而放弃维权,分别占5.4%和3.7%。受访对象认为,能最快解决微商维权问题的热线是12315(市场监管局投诉热线),占比78.1%。受访对象表示,曾看过的微商维权相关宣传主要来自公安部门,占比63.8%。75.6%受访对象认为化妆品和护肤品最容易成为微商问题产品。

  微商群体希望质量能得到第三方监管

  如果你成为微商,你最在意消费者对哪些方面的维权?最希望微商的产品获得监管部门哪方面的监管?77.4%的受访对象表示,在意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提出质疑,潜意识也希望能把好微商产品质量关。66.3%的受访对象希望第三方监管部门能为微商产品的质量起到监管作用,促进微商行业良性发展。

  商家为了牟利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欺诈消费者行为构成要件,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主观方面看,欺诈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者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侧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侧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这一要件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诈的故意,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即采取此种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该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二)从客观方面的方法看,欺诈者采用的是欺骗的方法。

  欺骗的方法有两种:

  (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

  (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此义务。

  (三)从客观方面的后果看,欺诈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相信谎言,陷于错误判断,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即与欺诈人进行了民事交易行为。

  简言之,即消费者上当受骗,经营者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欺诈的结果,即欺诈行为的损害后果。民法中的欺诈理论,以补救受害人所受损害为目的,因而在民法理论上,欺诈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必须以受欺诈方发生欺诈的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否则,就不需要追究欺诈人的行为的民事责任。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以惩罚欺诈违法行为为目的,故以民法理论解释该条的欺诈行为,不利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损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产生的欺诈结果,仅为消费者因错误判断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错误意思表示作出以后,是否给消费者产生损害后果,不应作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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