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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琳凯辞退两员工,理由被法院“打脸”,判赔合计近百万

2020-08-07 12:39    来源:新浪潮󰄲0 󰋇 50464 次

  最近,有读者向《新浪潮》反映,玫琳凯上海分公司辞退两名员工,被法院裁定辞退理由不成立并判决赔偿。

  新浪潮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了被公示的这两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皆为玫琳凯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分别为冯某婕和庄某佳,据了解,二人为玫琳凯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维持原判,玫琳凯上海分公司赔偿二人共计91万元。

  对此,玫琳凯总部回复《新浪潮》称,尊重法院的认定,后续将依法履行裁定结果。

  01

  辞退2位员工被告上法庭

  一位行政经理和一位行政主管,因采购复印纸和发放购物卡,被玫琳凯上海分公司辞退。双方纠缠了两个回合,最终一锤定音,维持原判。

  不难看出,此案事由并不大,为何会闹上公堂?

  判决书显示,两位原员工均在玫琳凯工作多年。据悉,庄某佳、冯某婕分别于2002年7月24日、2010年9月23日入职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19日、20日,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分别关闭二人的工作邮箱。次日,玫琳凯上海分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通知解除。

  玫琳凯上海分公司称,庄某佳、冯某婕严重、多次违纪行为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且主观恶意明显。

  其一,庄某佳审批通过、冯某婕购买的某复印纸在短时间内价格差异很大,在两年内有八次超过合同约定的报价,绝非受市场因素影响,致使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多次以高价采购该商品。

  其二,某复印纸的价格多次违反了《购买合同》约定的执行价格,且其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两人在采购时却多次弄虚作假,通过做假账的方式采购不在购买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主观恶意明显。

  其三,两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采购斯玛特卡,并未经公司审批。自2016年以来,每年多次向公司的司机、第三方服务人员赠送斯玛特卡。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向第三方服务人员提供额外利益的行为与玫琳凯上海分公司的政策相违背,其行为不应得以认可。

  不过,玫琳凯上海分公司提出的辞退上述理由被两位当事人明确否认。

  针对玫琳凯上海分公司所称的不实理由,二人一致认为,首先,对于复印纸的采购价格波动是由市场、分布在不同楼层的各个部门不同需求所产生的。相关代为采购亦是经过领导授意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司而非中饱私囊。其次,公司从2018年1月份已经知道有斯玛特卡采购发放的事实,直至2019年组织架构出现变动,才对两名劳动者进行解雇。公司是因组织架构变化而恶意裁撤岗位,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员工,理当支付赔偿金。

  02

  法院:辞退理由无依据,判赔合计91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玫琳凯上海分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法院认为,商品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属于正常现象,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将未超过报价的价格波动归因于两人存在严重失职,不予采纳。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公司员工要求采购供应商价目表外物品的情形,并非二人单方决定。二人行为并未影响生产经营,或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公司10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玫琳凯上海分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二人存在主观恶意。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难以采纳。

  再次,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从玫琳凯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来看,二人采购斯玛特卡的行为经过玫琳凯上海分公司的核对及审批,并经财务放款;第二,从玫琳凯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二人陈述来看,已采购的7张斯玛特卡已赠送给司机杨某等人,二人并未从中获利,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该行为已违反《商业馈赠合规规范与操作流程》。

  最后,法院认为,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在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于次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然欠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玫琳凯上海分公司分别支付庄某佳、冯某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3904元、350667.05元。共计91.45万元。

  之后,玫琳凯上海分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结果,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27日,终审尘埃落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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