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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类传销治理体系初探: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强有力的强制措施

2020-08-14 15:19    来源:中国工商报󰄲0 󰋇 8279 次

  近年来,规模化、公开化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传销多发、频发态势明显扭转。但是,随着互联网社交网络的兴起,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已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稳定的“灰犀牛”问题。

  有的软件以“躺赚”“走赚”“玩赚”等噱头吸引用户下载,涉及购物、新闻订阅、影音播放、教育培训、输入法、健康运动等各个领域,存在拉人头返利的推广模式;还有的打着“多层分销”“拼团砍价”“爱心互助”等名义涉嫌开展传销活动。

  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治理难点

  (一)监控资源掌握少,头目定位难。在社交网络中,成员称谓多以各种昵称代替真实姓名,传销组织各级头目之间多利用网络、手机联络,上下线之间通讯联系通常不显示号码,有的甚至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集体用户”短号来躲避监管。传销头目往往躲在幕后,在没有专业大数据分析定位手段情况下,如果缺乏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及公安、网信等部门介入,很难发现传销源头。

  (二)监管手段不到位,调查取证难。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案件普遍涉及人员多,且遍布各地,逐个调查核实身份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市场监管部门缺乏技术支撑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对涉案资金流向也缺乏调查追踪技术,要完成传销人员信息、资金链取证十分困难,固定形成证据链更是难上加难。

  (三)追诉标准不匹配,处罚力度不够。依据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能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刑罚,但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等规避手段,发展的下线人数是否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无法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即使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刑事打击也只能针对30名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上线传销头目人员,对其他人数众多却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中低层人员处罚手段不足。

  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治理对策

  (一)落实网络平台责任。结合《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优先落实社交电商类网络平台责任,应明确社交电商网络平台如未履行实名认证制度,应就传销活动向被侵害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义务。平台应从严审核入驻单位资格,所有发布商业信息的用户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信息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可以借鉴阿里巴巴发布大数据“打假地图”的做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平台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绘制“传销活动热力图”,实现对线下传销窝点的精确打击。

  (二)提高信息监管能力。以网络实名认证为基础,探索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取证等技术运用于网络传销治理。通过“敏感词检索”“数据关联”等信息检测手段,开展网络传销线索排查。积极推进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修改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相关指导意见,提高数据取证、固证能力。

  (三)完善处罚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范畴,向公安、网信、金融等部门及时通报违法信息,加强内外沟通,实现信息联动。对涉嫌违法主体要及时进行金融信贷、往来款结算、资产转移等方面限制,实现“从快处置,初步认定,多处受限”。建议完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以适应社交电商类网络传销行为的特点,如对违法主体银行款项查询和强制划拨权、冻结权等,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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