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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霞、凌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四川成都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2020-11-09 09:19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0 󰋇 14107 次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霞,女,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

  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重庆市丰都县看守所,201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在嘉兴市看守所,2019年7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霞、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霞、凌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袁某霞、凌某与秦某云、李某学、杨某霞(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所谓“连锁经营”为幌子,先后将陕西、重庆等地80余人骗至成都市温江区、龙泉驿区、重庆市多地参与传销活动,上述人员均已达三层以上级别。

  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400份以上)、业务经理(65-39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员(3-9份)、实习业务员(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

  第1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

  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三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三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被告人袁某霞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84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下线传销资金人民币3,330,200余元;被告人凌某已达到业务经理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3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下线传销资金人民币1,293,900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袁某霞、凌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为名的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袁某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霞、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袁某霞、凌某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共同作案人秦某云、李某学、杨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1、杨某1、黄某、罗某1、宋某、张某2、向某、曹某、罗某2、张某3、张某4、李某1、杨某2、蒙某、王某1、方某、汪某、张某5、马某、杨某3、罗某3、张某6、李某2、许某、王某2、江某的证言,共同作案人秦某云、李某学、杨某霞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证人绘制的传销结构图,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袁某霞、凌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霞、凌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连锁经营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罚。

  其中,被告人袁某霞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加,本案不区分主从,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层级、作用量刑。

  被告人袁某霞、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霞、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贺海辉

  人民陪审员刘昌贵

  人民陪审员黄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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