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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项目实为传销骗局 忻州一中学老师获刑

2020-11-28 14:52    来源:鹰鉴󰄲0 󰋇 25389 次

  11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冯某因为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老百姓创业的放心平台”为宣传口号,通过微信群宣传、工作室里演讲等方式大肆宣传,吸收人员加入“一带一路”项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获刑。

  原判认定,2017年3月,冯某在宁武县民政局对面租房成立“深圳市一带一路通前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室,建立了宁武ELT一带一路股东群,在宁武辖区范围内引进“一带一路”项目,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老百姓创业的放心平台”为宣传口号,冯某通过微信群拉人宣传、工作室里演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吸收人员加入“一带一路”项目。

  “一带一路”项目的理财模式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的会员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会员每单2100元,二级会员每单3500元,三级会员每单7000元,分别由电脑系统置换成300、500、1000美金积分,积分由最初的0.2美分在市场调节下涨到0.4美分拆分一次,拆分的结果由原来的积分翻倍增长,最多拆分五次,历时4到6个月。

  动态收益分别有直推奖、对碰奖、见底奖。直推奖即直推一人获得投资款的8%,对碰奖即下线两人以上即可产生左右区,产生对碰获得投资款的10%,见底奖即下线五层内,多吸收一名投资者即可获利10元。

  冯某在宁武经营“一带一路”工作室期间,在宁武县辖区内以高额返利为名,吸收投资人投资成为会员,依托所形成的层级、人数作为返利依据,不断扩大组织人员,组织层级3层以上,通过对冯某下线人数调查,下线投资人数82人,涉案金额637371元。

  2017年6月,“一带一路”项目官网关闭,资金链崩盘,致众多投资人大量本金受损。案发后,冯某家属自筹资金对部分投资人予以赔偿,该部分投资人对冯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冯某在宁武辖区内引进“一带一路”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冯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的“一带一路”项目是经人介绍加入进来,不是该传销组织活动的实际掌控者,而是通过后续发展下线人员来实现收益,是该传销组织扩大的推动者,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冯某案发后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对冯某的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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