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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在多地开展传销活动 巢湖三名传销老总被判刑

2021-06-21 08:20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8116 次

  6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锁经营”的旗号,先后在南通、襄阳、湖州等地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截止案发三名被告人均晋升为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某、王某、荚某先后在江苏省南通市、湖北省襄阳市、浙江省湖州市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的成员必须通过购买一定的份额,才允许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自下而上累加,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款按比例逐级瓜分。该组织架构为五级三晋制,自下而上分为五个层级,晋升级别完全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额及购买份额为标准。

  被告人刘某、荚某、王某分别于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均达到“老总级”。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王某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荚某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荚某、王某伙同他人,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引诱、发展下线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均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荚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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