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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喜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暴露出重大隐患

2021-08-23 15:06    来源:世直研󰄲0 󰋇 31166 次

  社交电商“喜团”的名字可能存在侵权隐患。

  2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喜团公司)控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文书。

  案由为杭州喜团公司旗下社交电扇平台“喜团”商标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原因是在杭州喜团公司申请之前,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册在先,且杭州喜团公司申请的“喜团”商标与上海亨融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喜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向杭州喜团公司发布《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喜团”商标的注册申请。

  杭州喜团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为“喜团”商标为其公司独创,与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喜团”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喜团”商标经过杭州喜团公司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于是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准许注册决定。

  但法院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如杭州喜团公司所愿。裁判文书披露,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喜团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注册“喜团”商标,而在此之前,“喜团”商标已于201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现商标注册人为上海亨融实业有限公司,所以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法院认为杭州喜团公司申请的商标与注册在线的商标均由汉字“喜团”构成,若共同使用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并且杭州喜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喜团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杭州喜团公司的败诉,意味着其旗下社交电商平台“喜团”的名称不具备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这或将成为以后发展中的巨大隐患。

  针对企业不具备商标权存在的风险,颜值君咨询了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据她介绍,没有拿到相应商标权的商标,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一些商事活动需要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不定期的抽查,也会需要企业主体提供相应的证明。二是当他人侵权模仿自己的品牌时,不具备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对方侵权模仿自己。三是如果自己的品牌商标在他人手中的话,他人可以禁止我方继续使用,并就对已经使用且产生相应的获利提出赔偿。

  由此可见,杭州喜团公司的商标权所属问题如不解决,如果后期被商标持有方要求停止使用“喜团”商标,那么杭州喜团公司将会变得十分被动,而且会对广大经销商群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从企业商标权属纠纷的典型案例上看,无数企业上演了争流强渡的一幕,或铩羽而归或力争上游,无论是王老吉商标权之争,还是红牛商标代理权之辩,一个个鲜活的教训,也警示着万千市场主体:眼下已是一个遵守契约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时代,没有谁逆潮而动还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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