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违法宣传被罚,木婉清分级代理模式恐将微商变“危商”
近年来,绿色生活、健康饮食的理念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以低脂、轻食为主要概念的代餐食品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因此不少微商瞄准这一市场,做起了“朋友圈”代餐食品生意。
然而有网友反映,一款名为“木婉清”的代餐品牌,利用微商的特殊运营模式,通过“分级代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并通过晒“账单”、“奢华生活”等方式,表达出可“创造财富”理念。记者通过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木婉清”作为一款普通食品,其多处宣传存在诸多不实之处。
曾因违法宣传被罚如今依然问题频频
公开资料显示,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婉清”)主打以黑木耳深加工产品做成的代餐食品。其宣传称,产品能够改善身体基础代谢,轻体清脂健康瘦,同时文案中还出现了“利尿消肿”、“祛湿消肿”等字眼。
(图片来源: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微博)
然而从木婉清产品的外包装来看,其没有任何保健食品认证的标识,记者通过国家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也未查询到木婉清产品具有减肥等相关功能的保健食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木婉清就曾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予以处罚,而如今问题仍存。资料显示,木婉清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祝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除产品功能宣传方面存在问题以外,木婉清所宣传的与其他上市公司合作以及“体重管理师”认证等内容,或与事实不符。
今年上半年,木婉清推出一款口服玻尿酸小金瓶,据其宣传海报显示,此产品是“国内第一款可以吃的玻尿酸”,可以“美白保湿,安神助眠,抗衰抗氧化,肠道年轻态”。更吸引眼球的是,木婉清自称该产品不仅是与上市药企吉林敖东的战略合作产品,而且得到了玻尿酸巨头华熙生物的专利授权。
但是记者分别与吉林敖东、华熙生物进行沟通,对方均表示并不清楚相关合作。
不仅如此,木婉清所谓的《体重管理师》也涉及虚假宣传。根据木婉清官方宣传:木婉清品牌荣膺由北京营养师协会和中国营养师协会联合颁发的“中国首发《体重管理师》认证”。然而,经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并没有“中国营养师协会”这一组织,而且经与北京营养师协会沟通确认,也并没有《体重管理师》此类认证说法。
销售模式涉分级代理发展下线可得“推荐奖”
木婉清主要通过微商渠道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与产品本身相比,其独具风格的“个人成功转型”推广文案则更令部分消费者心生向往。
记者通过部分微商推广文案发现,与其说木婉清在卖产品,不如说是在卖“人设”,这些文案基本上讲述一个相似的转型故事:通过木婉清不仅可以瘦身成功,变成气质美女,而且成为代理可以学会一整套财富思维,“月入十万”,实现财富自由。
(图片来源:有关木婉清的内容分享公众号)
在此宣传攻势之下,不少最初只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禁不住诱惑而加入到代理团队之中,也想体验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一种逆袭的人生境遇。然而他们却并没有发现,木婉清团队是在通过分享美好的图片、文案,以及组织读书会、分享会来不断弱化其销售模式的弊端,让消费者及代理消除警惕之心,积极投入。
(图片来源:有关木婉清的内容分享公众号)
事实上,成为木婉清的代理有一定的门槛,需要提前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而且仅仅通过卖产品赚差价,远远达不到所谓“月入数万”“财富自由”的目标。木婉清所谓的轻松赚钱,其实是通过不断的发展其他人成为代理来赚取费用。
据网友介绍,木婉清的销售体系分为4个等级:“一级”、“总代”、“总监”、“官方”,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需要购买不同金额的产品,级别越高,进货成本越低,而且在发展其他人成为代理后,也会得到更高金额的“推荐奖”。不少代理为了尽快赚到“推荐奖”往往从身边人开始“发展”。
(图片来源:反传防骗联盟)
(图片来源:天天反传)
然而很多消费者及代理被诱惑并砸重金成为高级别代理后,不仅散尽钱财无法脱身,而且也连累了身边被拉进来的亲朋好友。
国家《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事实上,疑似利用网络渠道掩盖其传销本质的企业并不鲜见,例如同样通过微商代理方式销售“随便果”的企业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已被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嫌传销”。知名代餐粉品牌“佐丹力159”相关公司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有媒体报道其已被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大河网)
针对木婉清产品功能性、与吉林敖东和华熙生物的合作情况、《体重管理师》认证情况,以及销售模式是否存在问题等方面,记者向木婉清发送沟通函并致电,但截止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近年来,借助于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微商群体不断壮大,但是不同于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微商的产品和企业信息并不够公开化、透明化,外界对于其产品质量和销售模式并不能及时、全面的获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更应该提高警惕,理性消费。(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 王琳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