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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反“远洋捕捞”执法新规,破解跨区域监管三大难题

2025-11-13 09:09󰄲0 󰋇 3671 次

  2025年11月4日,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标志着全国首个专门防范“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性制度体系正式落地。此举旨在进一步发挥长三角执法协作优势,从制度层面遏制违规跨区域执法与趋利性执法,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公信力。

  图源:AI生成11月5日,央视网发布评论文章《反“远洋捕捞”式执法,长三角联合开了一个好头》,谈及根除“远洋捕捞”痼疾,根子上需要推动更深层次的财政制度改革,即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以及部门经费之间的利益链接,从源头上消除逐利执法的动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亦应展现刀刃向内的决心,不断推进制度建设的精细化,把权力约束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

  “远洋捕捞”式执法,即违反管辖规定跨区域办案并带有逐利动机的行为,长期困扰基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仅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尽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持续开展整治,但彻底根治仍面临制度性障碍。《八项举措》的出台,被视为在规范跨区域执法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不仅为市场监管领域提供制度范本,也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带来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当前,防范“远洋捕捞”式执法主要存在三大难点:管辖权界定模糊、争议案件难以暂停执行、有效监督机制缺位。《八项举措》对此作出系统性回应。

  在规范执法管辖权方面,文件强化“协查为主、现场为辅”原则,明确推行“同级协查”机制,确需跨省现场取证的,须提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开展,从源头上杜绝管辖权滥用。

  针对争议案件中企业常面临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的问题,《八项举措》创新设立“暂停执行”机制。规定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必须先行协商,并在协商期间暂停相关执法活动,对已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也应暂缓执行。此举并非助长地方保护,而是通过程序缓冲,为依法妥善处理争议留出空间,最终实现执法公正。

  在监督机制上,《八项举措》进一步压实监督责任,要求对涉嫌违规跨区域执法的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办案单位上级部门;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直接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形成层级清晰的监督闭环。

  《八项举措》的出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但根除“远洋捕捞”式执法仍需多方持续发力。制度层面,除区域协同规定外,国家层面也在加快完善相关约束体系。司法部近期已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确禁止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执法,并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配套法规。需指出的是,执法人员行为往往受地方利益驱动,若执法成效仍与地方财政收入隐性挂钩,则仅靠行为规范难以治本,必须推动更深层次的制度约束。

  在惩戒层面,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也正加大监督力度。根据最高检数据,2025年1-9月,最高检已督办重点案件30件,反映出司法监督力度持续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陆续出台多项禁止性规定与问责措施。下一步,关键在于破除执行障碍,确保各项惩戒措施落地见效,真正形成法律威慑。

  总而言之,《八项举措》的出台是规范跨区域执法的重要里程碑,未来仍需通过制度完善、监督强化与惩戒落实,构建不敢、不能、不想违规跨区域执法的长效机制。

  本文系本质视点原创文章,作者程铮,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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