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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殊食品应在 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区域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2025-11-27 08:59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0 󰋇 1834 次

  日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发布《致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

  提示牌内容:根据销售产品类别,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比如销售保健食品的专区,应当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指示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不能只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格式要求:提示牌为绿底白字(指颜色),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消费提醒: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消费提示信息可以单独设立提示牌,也可直接印制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上。

  摆放要求: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也不能混放销售。

  常见问题:保健食品专柜将“保健食品”写成“保健品”;带“小蓝帽”标识的劲酒与普通酒类一起销售,带“小蓝帽”标识的红牛、东鹏等饮料与普通饮料一同销售的情况普遍存在;未设立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与普通乳粉(普通儿童乳粉、中老年乳粉、孕妇乳粉等)的混放问题。(记者 李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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