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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风险多,擦亮双眼莫入坑!

2020-08-14 13:58    来源:顺义法院󰄲0 󰋇 284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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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带货、社群团购、微商代购等是社交电商常见的表现形式。你是否也经常通过社交电商进行购物?交易过程中引发纠纷谁该担责?今天跟着维权君一起来看看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01.

  因平台是否担责引发的纠纷

  具体案情

  消费者刘某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在某数码店铺购买品牌手机一部,卖家承诺手机为全新原封手机。刘某收到手机后,仅使用了三天,就发现手机在拍照时屏幕存在黑影。经该品牌手机官方客服中心检修发现,刘某购买的手机已被激活过,并非全新原装手机。刘某与该店铺多次沟通要求退货均被拒绝,后通过电商购物平台客服介入解决仍未达成解决方案,遂将该店铺的经营者以及电商购物平台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电商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店铺经营者将翻新手机冒充全新原装手机进行销售,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某电商购物平台作为此次网络交易的平台,其已经向消费者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已尽到了必要的披露义务;且某电商购物平台并未就此次交易作出更有利消费者的承诺,故消费者要求某电商购物平台与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让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之相关规定,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或不配合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当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按照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承诺平台上出售的商品“假一则赔十”,则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承诺,按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赔偿。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因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

  具体案情

  2015年,消费者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钱某,在钱某微信朋友圈中看中几件玉石产品,向钱某支付款项294500元购买了产品。消费者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钱某快递的玉石后,觉得与朋友圈中看到的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但被拒。消费者又于2015年11月19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调解,钱某仍然坚持不予退货。消费者与钱某多次协商未国,遂将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钱某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主张退货时间应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消费者收到案涉交易商品最后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消费者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互相退款退货。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规定的商品除外。涉玉石挂件等买卖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

  辛某要求退货的时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因此,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后续维权。

  03.

  因刷单行为引发的纠纷

  具体案情

  2018年,文某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文某及店铺所订立的是无效的合同,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社交电商,鱼龙混杂,

  擦亮双眼,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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